[生活] 肯尼亚事件有关司法管辖权之我见~~

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4 01: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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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皆有司法管辖权。
  ㈠司法管辖权之原则:适用某国刑法,该国就有司法管辖权。
  ㈡如果是中华民国国民在肯尼亚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以电话诈
骗财产为隔地犯之案件,依《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
条文》第11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2款,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领土亦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因此依《中华民国刑法》第
3条前段、第4条之规定,中华民国对本件有司法管辖权。
  ㈢如果是中华民国国民在肯尼亚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以电话诈
骗财产为隔地犯之案件,本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项及第
3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件有司法管辖权。
二、中华民国国民在肯尼亚判无罪,本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仍可再
为审判。
  ㈠案件虽经外国法院裁判确定,本国法院是否仍可审判之立法例:
    ⒈“复勘原则”之意义:案件虽经外国法院裁判确定,本国法院仍
可再行审判。(“复勘原则”系认为外国裁判权之作用为外国领土主权表
现之一环,与本国主权不相容,外国裁判仅一「事实状态」,该外国裁判对
本国院并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但外国裁判仍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故本
国法院得对外国之审理案件加以复勘,在量刑上,多采取「并算原则」,将
外国刑事确定判决之执行部分,作为本国法院裁判时的量刑参考。)
    ⒉“终结原则”之意义:系认为如果同一犯罪行为已经外国法院裁
判确定,不论是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受理判决、免诉判决,均依一事
不再理之原则不再加以处罚。而目前大多数国家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仅适
用于本国法院之判决,故极少国家采用终结原则。
  ㈡依《中华民国刑法》第9条前段之规定,系采“复勘原则”,因此中
华民国仍可对本件再为审判。
  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前段之规定,系采“复勘原则”,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仍可对本件再为审判。
三、两岸之间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竞合的问题,目前宜由双方依据《海
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来交涉。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4 01:55:00
只能 end 了啊..对了,在公海对大陆妹甜言蜜语(尤其是云南五毒教的正咩)然后带到房间%%%,这样是感情诈欺?或感情事件全看功力,没有诈欺可言;又受哪国法律约束?我要来看片片解毒了 :P,不然脑瘤会爆炸~另外,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现在我已经看了好几起司法介入爱情诈欺无罪?每个判例都不一样呢..如果无罪那网络男虫都无罪啊..1.交往期之礼物交付是否必需返还2.两情相悦之性交若为欺骗,是否改为性侵这些都是攻防点啊..
作者: pagurian (小蟹)   2016-04-14 08:17:00
这事件之后大家知道了,转机不能选香港....
作者: apley (佛渡有缘人)   2016-04-14 15:45:00
两边都有权审,被害人那边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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