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各位前辈安安 小弟为约聘人员,因今年度想申请育婴留停但过程有些疑问,故想请益
1.本次想申请期间为2/17-8月中旬。
2.签呈在1/26送出并在2/20一层决行。
因需要契约书申请,契约书晚发,后续也是自己追问会办单位才说不然先送,再附上。
人事处认为申请书日期2/17比签核时间2/20晚,且需要到人事备查后发核准函才算
同意育婴留停。
我的逻辑是申请书写2/17开始,一层长官2/20同意我的申请。
人事发核准函确认事实生效。
但核准函上的核准日期不是应该按照申请书上的吗?
为何核准日期非依长官批准的日期,而是由人事处发核准函的日期为定?
他一样可以在2/20确认我申请的日期生效不是吗?
这情况不知道是否可以再去问行政院人事总处之类的,但又觉得非必要,所以上来请益
请有经验的前辈给我意见跟建议如何处理。
谢谢PublicServan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