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有经验的人事人员或前辈,有关休假的问题:
(一)个人经历
1.行政机关的研究助理(105.8.12~109.1.29):3年5月18日
2.公立学校的约雇人员(109.8.26~109.12.29):4月4日
3.行政机关的约聘研究助理员(110.7.1~110.7.18):18日
4.区公所的约雇人员(110.11.15~112.4.10):1年4月25日
5.地特录取后于112.4.13分发至某机关,应于112.8.13训练期满:5月
共计5年8月5日
(二)请教问题如下
1.按照规定,应该是于113年有14天休假?
2.那至于何时会有21天休假呢?若按照请假规则第7条第1项规定,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6年者,第7年起,每年应给休假21日。
(1)所以要连续服务满6年?可是若113年我已有14天假期,所以推算起来应有3年年资,
所以自113年起再3年后,也就是从116年起就有21天假?
(2)还是说休假年资可以累采(已有5年8月5日年资),所以114年起就有21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