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前辈
如果人事算错年资,导致原先111年就应该要给的休假没给,是否还能要求补偿呢?还是只
能自己吞了......?
本人106/1/1到职、服役年资11个月、曾任约聘雇人员1年2个月
原先以为是实务训4个月没算进去的原因,所以去年还是14天,而且要等今年5/1(正式任职
日)才会修正成21天。
但今天跟朋友(跟我同年考上)在聊天时,他说他去年已经21天,我才觉得奇怪去算了一下
,才发现自己假被少给@[email protected]
这种状况是不是能和人事求偿啊?还是可以要求机关折算成加班费补偿去年少给的假?
虽然我觉得希望渺茫就是了,毕竟大家常说法律不保护让权利睡着的人,但还是想询问看看
各位前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