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826404
标题:立院三读 适度松绑专技人员转任公务人员
内文: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适度松绑专技
人员转任公务人员限制,并增订各机关得置公职律师、公职建筑师及各类公职专技人员职
务的法源依据。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自民国82年8月4日公布施行后,曾历经3次修正,
最近1次于97年1月16日修正施行。
为解决政府机关对于长期录取不足额考试类科需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才的迫切性,在兼顾
考试用人及弹性用人政策下,考试院会于110年11月25日通过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
务人员条例修正草案,并于同年12月发文函请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日前审查完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修正草案,
立委没有提案,审查过程共识度高,审查结果均照考试院提案通过;草案提报立法院会,
院会讨论前不须交由党团协商,并于今天院会完成三读程序。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修正条文,规范专技人员转任
公务人员,应以转任与其考试等级相同、类科与职系相近的职务为限。
前项专技人员得转任公务人员的考试类科、考试等级及适用职系,由铨叙部与考选部会同
定之。各机关进用专技人员的职缺及名额,应依公务人员考试办理及录取情形核算,并得
审酌机关业务需要增核名额,于施行细则定之。
另外,增订专技人员初次转任于实际任职1年内,不得担任主管、副主管等职务的规定。
为维持专技转任制度有关人员进用的公平性,三读条文也增订,各机关进用专技人员,应
由用人机关组成遴选委员会,审查专技人员的执业经历及实绩,办理公开遴选相关事宜;
遴选委员会应由用人机关代表及机关以外的学者专家组成,其中学者专家人数比例不得少
于1/2,并应自铨叙部建置的学者专家人才库遴聘之。
为延揽民间具多年工作经验的专技人才并增加转任诱因,三读条文增订符合一定执业年资
等条件的专技转任人员,得以荐任第7职等及荐任第8职等任用的规定。
根据条文对照表说明,以实际从事相当的专门职业或技术职务5年或9年以上,且具执业经
历及实绩有证明文件,作为以荐任第7职等或荐任第8职等任用的条件。
考量久任人员职务历练与职涯发展及培育简任转任人员跨域专业职能,三读条文也增订资
深绩优转任人员得放宽职系限制的规定,并放宽专技转任人员取得简任官等任用资格的条
件。
此外,增订各机关得置公职律师、公职建筑师及各类公职专技人员职务的法源依据,以应
业务需要,吸引民间律师及建筑师等专技人才进入公部门服务。
心得:
今天三读通过法案了
专技人员五年或九年
可以以荐7or8直接任用
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