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应有参考标准(二)

楼主: fude (行緣)   2022-06-19 14:43:01
有关“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之讨论(二) / 张 111.6.19
昨日,笔者曾写一篇〈有关“公务员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之行为”应有参考
标准〉,并与公门同仁(不任职于相同机关单位)有些讨论。觉得有继续讨论之必要,所以
继续撰写。
一、讨论本问题之动机
台北市政府111年6月9日函,对所属机关、学校,重申公务员于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
与公务无关之行为;此前,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2年5月30日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
函,亦申明“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并皆请所属机关、学校,依公务员服务法、
考绩法令等,对属员严加考核及适当处理。
(一)个人管见以为,“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宜有参考标准,以保障基层同仁权利。从
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既可能遭到惩处,相对应合理限制机关首长、单位主管、人事
人员之判断裁量权,留给基层公务同仁合理的休息空间,不致因细微事务受到指责,或因
为害怕受到指责而不敢休息。
(二)人事行政主管机关如能对“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列出“绝对不可允许”或“原则
上不允许,但有例外”的行为样态,以为参考标准,则所属机关、学校人事单位,在事实
判断、进行惩处、免于究责等各方面,应能减少争议。
(三)敝人曾于110年11月3日以个人身分对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2年5月30日函,以个
人所想或网络讨论所见之行为样态,询问法规适用之疑义,总处Email回函略以,因涉身
分属性、事实认定,且为内部差勤管理,建议先询所属机关人事单位。
(四)敝人除曾与自己的同事讨论过此议题外,也曾与其他机关、学校服务的公务同仁
讨论过此问题。有的公务同仁认为,本来就很难制定参考标准,无论是“与公务无关之行
为”还是“休息时间可从事之行为”,都是不可能详细列举的。我也同意要完全列举行为
样态是很难的,但如果只是“例示”举出“绝对不许的行为”,并加上“允许休息空间”
的声明,是否仍有可行性呢?
(五)民主国家,要限制人的权利、自由,须注意必要性、正当性。一个公务人员,如
果被判定从事“与公务无关的行为”,可能因此被惩处,影响平时考核、年度考绩,对于
公务员个人权利之影响,不可谓不重大。对于这样有影响力的规范,应要适当追求“明确
化”,或尝试限缩“主观”判断的空间。
(六)现代科技发达,权利意识高涨,发声管道多元。但“能进”或“愿进”公务机关
服务,了解公务辛勤的民众,毕竟只有一部分。若从“非公务员”的角度来看,某公务员
一旦被指责“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先无论该事实认定有没有再讨论的空间,网友可
能早已口诛笔伐,加上媒体追踪报导,那是多大压力。而被指责的公务员,可能也曾为公
门贡献青春岁月,无数劳心、劳力,因为单一事件而被指责到几乎待不下去(可能有人还
活不下去),这应不是当初禁止“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的目的。
当初,这规范的目的,应是维护公务员上班纪律,注重行政效率,不许公务员愧对国
民所托、政府交付的公职任务。规范的目的,显然是正当而合理的,但也一定要留意:如
何避免被不当使用(滥用),降低为达成某些其他目的之手段。
二、目前可见的“与公务无关行为”之参考标准
其实,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2年5月30日函,虽然仅申明“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
为”,但部分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或个别机关、学校,已订立了内部给属员的规范,明
确列出“上班时间不允许从事”的行为样态,例如:
(一)台北市政府111年6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4695号函
这份公文提到:“本府已多次函请各机关学校向同仁加强宣导,不得于上班时间内从
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例如浏览股票、购物网站、从事网络游戏、博弈或于外部网站发表
个人言论等影响机关形象及业务推行之行为。”
(二)桃园市中原国小订定“从事与公务无关行为之防弊措施”
明文规范“共同遵守项目”,包括:上班不得玩网络游戏、高声喧哗、聚众嬉戏、阅
读书报、收看电视、抽菸与饮酒、上网看股票或色情网站。
(三)新北市立林口国中“维护办公纪律及查勤注意事项”
具体措施包括:严禁员工于校园嚼食槟榔及抽菸,并禁止与业务无关之网络行为,如
:投注彩券、买卖物品、下载影片、玩游戏、聊天、观看股票,或非因业务需要连结脸书
、噗浪等社交网站。
(四)云林县政府与所属机关学校加强差勤管理及办公纪律注意事项
明示:签到后,办公时间内不得再外出用餐、购物、买菜或处理个人事务”,不得翘
班接送小孩上下学,禁止带小孩至办公室嬉戏玩耍,要求单位主管应巡查并严禁办公室内
从事:抽菸、吃槟榔、阅报、喝茶聊天、满身酒味、下棋、织衣物、烧煮食物、穿着暴露
、穿拖鞋、玩牌、带宠物玩耍及遛狗、上网观看股票、色情网站、下载影片、玩游戏软件
等。
(五)澎湖县政府公务人员上班时间应行注意事项
明文规范“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务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以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
:从事股票买卖及签注彩券、玩网络游戏、嚼食槟榔、喝酒、未依请假规定而擅离职守、
其他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并明文赋予主管“应亲自或指派专人负责查勤及维护办公秩序
”之责任。
其他,像是台中市政府南区区公所、高雄市政府林园区公所,也都有明文禁止“与公
务无关之行为”,并举出一些行为样态。上述这些,是网络Google能查到的,应当还有其
他地方政府、机关、学校自行曾订定参考标准,告诉所属员工,什么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看了这些“与公务无关”之行为样态,个人看法是:这些行为样态,大多都是明确而
合理的,本应禁止在上班时间从事的行为。又因为无法列举穷尽,所以保留“其他与公务
无关之行为”,仍有必要。不过,这些机关、学校,已经尽可能提供一些行为样态,建立
参考标准,减少判断上的争议。参照上述的明文规定,员工被很清楚地要求:上班时间内
,不能玩游戏、看股票、网购、色情网站、玩牌、玩宠物等等,并没有从事几分钟的差别

三、保留休息空间是人性需要,也是维护行政效率及法规合理化之必要
对部分机关、学校明文规范,尝试提供“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判断标准,个人很敬佩
,也很肯定。但接着要提问的是:有没有休息空间?可休息的程度如何?例如,虽然某机
关明文规范写着禁止上班“喝茶聊天”,是不是实际上是有程度差异的?还是真的要完全
落实文字的规范,绝对不能喝茶,只能喝水、喝果汁、喝可乐?且不能闲话家常(昨天我
邻居吵架、我扁了儿子一顿),每句话都需要与公务有关?
喝茶、喝水、聊天几句,或者吃些点心,应是人情之常。予以容许,其实也是照顾员
工,因为适当休息或放松,也能提高或维持行政效率。但喝茶、喝水或聊天的程度,当然
不能影响自己或他人办公。所以,单就不得“喝茶聊天”这行为样态,个人认为,可能有
必要加上时间或程度的适当说明。
不过,对于所有已提出的,禁止从事的“行为样态”,假如又一一提出程度、时间的
限制,似乎不可能,而且也会使法规过于冗长。个人管见,提供两点作法供参:
(一)订立原则性的排除规定
即在声明 “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同时,也声明“允许适当休息空间”,例
如:“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但社会通念所能接受之休息情况,不在
此限”。刑法尚有所谓“微罪不举”,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同仁,不应也不必动辄以规则相
绳。惟,这会引发进一步讨论,什么是“社会通念所能接受之休息情况?”
(二)订立休息时间,在休息时间内,允许较多自由
这点应该是学校比较容易达成,因为学校可以钟声做全体职员工的作息参考。但一般
行政机关,是否也可比照办理?如果有可能,规范就可以是:“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
公务无关之行为,但在机关约定之休息时间内,得适当处理个人事务。”这将引发的讨论
是:是否有需要订定全体一致的休息时间?
订定原则性的排外条款,或明定允许休息时间,是告诉所有的公务同仁,包括主管、
首长、人事人员,要认定同仁“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不可任凭主观判断,且要留空
间给同仁。从法规上,就要把这样“留空间给同仁”的精神表达出来。否则,完全依照现
有的规范文字,就只是“不许与公务无关之行为”,上班都不能分神于公务之外,那么,
谁人做得到呢?
四、结论
昨日与今日今两篇拙文,敝人已经将个人对于“上班时间内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之事
务”,个人的相关疑义、看法及建议,叙述完毕。再次整理如下:
(一)现有法令及函释,明文规范禁止公务员上班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而违者
将受到相关惩处,对于何谓与公务无关行为,应有参考标准。
(二)目前有部分地方政府、机关或学校,在订定内部的差勤管理、办公纪律时,除依
照法规与前述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的函文,宣示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亦明确
提出一些行为样态,如玩游戏、浏览股票、网购等。
(三)对于休息时间的存在与必要,个人建议明文宣示,以原则排外条款,或明定休息
时间的方式,给公务同仁在公忙时留下休息空间,亦可避免部分主管凭主观判断“与公务
无关之行为”,特别盯视部分同仁。
虽然,笔者针对现有的法令、人事行政主管机关函释,提出疑义与建言。但个人另外
有一些看法,也想供基层公务同仁参考:
古人云:“用志不纷,乃凝于神”,国中国文课本曾引用《孟子》中的典故,某人听
课“惟弈秋之为知”,所以能得到弈秋的技艺。上班专心于公务,尽量不分心于旁骛,是
对法令规范的重视,是对国家、国民的责任感,但其实也是对自己人生境界提升的自我勉
励。公务之中的每一个环节,若细思量去,应都能有所得。大学所说格物、致知、诚意、
正心,仍都要从当下一念的诚正之心开始做起。我们若能共勉,让此心于上班八小时内、
下班八小时内,力求清净光明,又怎会被太多旁鹜所分心?小妹不敢说教,也是自我提醒
。普贤菩萨警众偈云: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如鱼少水,斯有何乐?当勤精进,如救头然
,但念无常,慎莫放逸。”外在的法令很重要,但人生路上,应有比法令更为重要的自我
要求。我的公职生涯,或许但不一定还有三十年,公门修行所修何事?人生路上以何为贵
?无常之前,当从何精进?敬愿与诸君同参!
作者:张艺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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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在脸书上个人动态发表。
本人为107年高考社会行政及格人员,关心中华民国文官体制。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2-06-19 16:31:00
你的结论1 不是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用与公务无关行为这类"不确定法律概念"立法是否妥适 你的命题一开始就不对了吧…你的结论2还没回答我昨天的问题 如列出来一定是挂一漏万 到时同仁说 上面没写我可以作 如何应对 如果只是列出来参考 会被这样否认 你列出来这个工作就没有意义你的结论3你知道中央法规里面有一个公务人员基准法 但从大陆时期就没走完立法程序一直躺在立法院 倒是服务法一直行之有年 你可以弄懂为何基准法迟迟未过 就可以知道为何订不出来说真的你与其去讨论实体 不如从程序着手 程序才是实现实体的手段 而且…我愈看愈觉得你在写报告还是论文…
作者: artisi (请输入使用者代号)   2022-06-19 18:12:00
国立中央大学中国文学系毕业 今之古人也不可浏览股票,怎会合理?看不懂!不相信记别人过长官都没看
作者: pilijeff123   2022-06-20 00:05:00
认真就输了
作者: BLUEJN (step by step)   2022-06-21 12:13:00
老实说我觉得这种很主观的认定一律皆比照性骚扰的概念 就是机关必需先有告知这个行为是非公务,请他改善,不改再进行惩处就好 大家都不会有争议 仅凭单次的行为真的很难认为是对工作有多大影响同样行为 一人是偶尔为之 一人是大部分时间为之 也完全是无法相提并论 用行为规范实在不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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