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之行为”应有参考标准 / 张
民国111年6月9日,台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属机关学校,再次重申,上班时间,不
得从事与业务无关之工作。我想起2份与此事相关的函释,及我去年11月3日写给行政院人
事行政总处人事长信箱的电子邮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2年5月30日总处培字第10200355842号函释,是重申公务
员于办公时间应尽职负责,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请加强
宣导并严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号函,系因当时有媒体报导
少数公务员于上班时间从事网络游戏,爰请各机关学校加强宣导,上班时间不得利用电脑
网络设备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
这两份函释,都是请机关学校依照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考绩法令、行政院及所属
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相关规定,对所属严加考核并作适当处理。
但我由网络讨论区得知,实际担任公务员的人,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所谓“与公务
无关之行为”由谁来认定?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参考标准”,还是由
各机关、学校的人事单位,遇到问题时个案判断?上班八小时内,难免都需要起身走动,
时而舒展筋骨、时而闲话家常,也难免有时要接听、回拨个人电话,收发短信,或者预定
午休、下班后的午晚餐外带自取,这些,是不是可容许的范围?滑手机玩游戏、看网络新
闻当然是不对的,但如果是休息时滑了一分钟、两分钟,是不是还可以接受?
为了询问这样的法规疑义,去年11月3日,我曾以个人身分,写信给人事行政总处人
事长信箱,以我个人能想到的、曾在网络讨论区看到被讨论的行为样态,提出来,请问人
事总处。我当时的提问内容是:
“长官您好!有关贵总处102年5月30日函释略以:公务员于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无
关公务之活动。请问:
一、关于此部分,于102年5月后是否有更新之函释?
二、如同仁于上班时间内,为抒发工作压力,短暂从事以下活动,是否即与规定有违
,或者应视影响他人及公务进行之程度,由个案认定?(一)玩手机游戏 (二)看手机影片
(三)爬楼梯运动 (四)为盆栽浇水 (五)至户外抽菸 (六)领外送餐点或预约外带 (七)拨个
人电话/收发短信 (八)吃自备零食或水果 (九)与同事闲话家常 (十)自主向国旗敬礼
三、有关认定标准或案例,是否已有公开资讯可下载?谢谢长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110年11月5日总处培字第1100029568号函(Email回函)答复如
下:
“亲爱的oo,您好:您于本(110)年11月3日写给本总处人事长信箱的电子邮件,询
问有关上班时间不得从事非公务活动疑义一案,为您说明如下:
依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
其职务。’复依本总处102年5月30日总处培字第10200355842号函略以,为维持良好办公
纪律,提升为民服务品质,公务员于办公时间应尽职负责,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时间
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并依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考绩法令、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
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等相关规定,对所属人员严加考核,并作适当处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有关所询事项涉及身分属性及事实认定,且差勤管理系属机关内部管理措施,建议先
向服务机关人事单位询问。谢谢您的来信。敬祝健康快乐。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敬复。”
依据个人的理解,总处并没有提出一套参考标准,让所属各机关、学校判断,某样行
为是否与公务无关?又,某种行为虽与公务无关,但是否可视为休息或实在有必要,而尚
可容许?相关事实认定,仍要询问所属服务机关人事单位。
但,如果相关法令及人事总处函释,均只是明文写出“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
,而没有其他参考标准,机关或学校人事及首长,或者单位主管,是否有权自行判断所属
的行为有无违反相关标准?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义。
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之行为,这是多数公务员都能谨守并牢记的原则。但
每个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时候,何种程度内的休息,可以被容许,或许尚有厘清空间,而不
是由主管、机关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断。这种厘清,应该也是对基层同仁的保障。
举例来说,上班时间内,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个电视,不超过一分钟为限
。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时看电视,刚好被民众看见并拍到,检举到人事单位。这时,大
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约定,是否可以保护该位同仁,免于“从事与业务无关之行为”的指
责与惩处?
反过来说,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释文字,分秒不从事无关行为,显然也不可能。如果手
边公文已经处理完毕,发呆算不算一种行为?不小心睡着了,算不算一种行为?完全交由
机关学校去个案认定,或许也将会有人特别被盯。
所以,我个人认为,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是应该订定参考标准,或要求所属部会的
人事单位提供参考标准,或将实际上碰到的认定疑义拿出来讨论。
最后,111年6月9日台北市政府的函,虽然不能约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机关、学校,但其内
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应该做与业务无关的事,因为违反法令与函释
的明文规范,也有可能特别被注意。”还有,“‘与业务无关的行为’这个定义真的要再
更明确化,否则会有很多人不小心也被框入其中,这应该并不是当初订立规范的目的。”
作者:张艺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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