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360302
大法官不受理戴立绅案 司改会:错失保护揭弊者机会
111-06-02 联合报/ 记者蒋永佑/台北即时报导
宪法法庭以八:七一票之差,决议不受理“吹哨者”新竹县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绅案。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指出,宪法法庭错过借由此案对揭弊者保护制度改善及个案救济的宪法审查机会,不受理的理由沦为例稿,也突显出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依旧欠缺对揭弊者的保护机制。
戴立绅九十四至一〇五年任职于新竹县家畜疾病防治所期间,因长官不断要求他作假帐公费私用,于是向廉政署自首担任吹哨者,提供有力证据协助检廉调查。法官审理戴立绅贪污案时,肯定他不畏压力检举,判决他免刑确定,戴男却因该判决遭新竹县政府免职且永不任用,民间司改会为此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法庭却依据戴男未充分说明服公职权受侵害及未区分有罪态样两大理由不予受理。
司改会指出,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只要公务员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者即应免职,但如此对于揭弊者保护只给予刑罚上的减免,却无法保有公务员身分,显然与国家鼓励公务员自首揭弊的精神相冲突,也违反比例原则,可能造成公务员为保住饭碗而噤声不敢揭弊的结果,至今无论《公务人员任用法》或延宕已久的《揭弊者保护法》草案,均未对此不公平的制度规划进行相对应的立法改良。
司改会也认为,宪法法庭错失了借由此案对揭弊者保护的制度改善及个案救济的宪法审查机会,甚至多数大法官对于该案声请书的理由并未具体回应,仅以例稿式的抽象理由裁定不受理,错失实质审理该案触碰宪法议题的机会。
这点从当中有两份大法官不同意见书,均指出该案具备宪法上原则重要性,且现行受缓刑宣告者缓刑期满依然可服公职,完全免除刑责的免刑宣告却一律只能免职,均是值得讨论的议题,若戴立绅案能进入宪法法庭审查,相信也能推动相关立法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