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立院三读!公务员每日办公8小时 假日可

楼主: kenbbc12321 (留痕)   2022-06-01 18:13:50
司法院108年11月29日公布释字第785号解释,依据该号解释意旨,服务法第11条及保障法第
23条应于3年内(即111年11月28日前)检讨修正,将于近日内函请立法院审议,盼能如期完
成修法工作。该二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1、服务法第11条、第25条修正草案
(1)明订公务员每日办公时数8小时,每周办公总时数40小时,以及每周应有2日休息日之
原则性规范。
例外也可以当通例,小门变大门?
(2)为政府业务推动需要并兼顾公务员健康权之保障,明订各机关(构)延长办公时数之上
限,每日连同法定办公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办公时数不得超过60小时。但如为抢
救重大灾害等例外特殊状况,则授权相关机关分别订定。
每天都可以当例外特殊,哪天没新案件进来?
(3)明订各机关(构)应保障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而须实施轮班轮休人员之健康,并
给予适当之连续休息时数,轮班制公务员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之休息时间。惟
考量业务性质特殊之公务员种类繁多,工作内容不一,复杂性高,对于须实施轮班轮休人员
之勤休规范,则授权相关机关在维护公务员健康权之原则下分别订定。
所以业务特殊就不受规范,不受连续11小时规范?
2、保障法第23条、第104条修正草案
(1)修正加班定义,并就现行补偿方式删除“其他相当补偿”之类型。
(2)增订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及一般机关待命执行职务公务人员之加班补偿,
应在符合一般社会通念之合理执行职务对价及保障公务人员健康权之原则下,予以适当评价
,并授权由行政院订定加班补偿评价换算基准之级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规范。
(3)为保障公务人员之健康权,增订补休假期限上限,并于迁调后得续行补休。倘公务人
员因逾补休期限、离职或亡故,致无法补休假时,亦有加班补偿结算机制,应计发加班费或
奖励。
加班100小时嘉奖乙次?
开了这么多小门给行政机关去裁量,以后会不会规定只能由小门进出。
对于违反的机关没有处分效果,不要理会就好,公务员如有意见可以反映,机关检讨改进就
好,但反应的人年终列为淘汰对象。
作者: qaz13579 (散弹枪太散了)   2022-06-01 19:37:00
后门开好开满 最扯的就是加班费跟轮班间隔那段 后面大开的话根本跟现行制度差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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