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辨识度很高,恕不明说是哪条行政规则
我是某地方政府一级机关的员工
近期想要申请府内某个由另个平行的一级机关管理、供府内员工使用之场地的使用权限
但被该一级机关(主管机关)承办人依系争行政规则之规定,拒绝对我开放该场地之使用
权限
我确定该行政规则非法规命令,没有法源授权主管机关订定,而是主管机关直接依职权订
定
我认为承办人对于该行政规则的解读有争议,因此想提出救济
行政程序法第159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
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规定”
又诉愿法第3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
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想询问之问题如下
1.综上述两法条,“承办人依系争行政规则规定拒绝对我开放使用权限”之决定,是否属
行政处分?
2.该决定若属行政处分,我得否提出诉愿?
3.若无法提出诉愿,请问除了申诉外,还有何救济管道?
以上问题,先预先感谢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