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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夹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2021-10-01 19:52廧合报
记者王宏舜、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桃园地方法院继发生法官蔡政佑检举曾姓女法官外遇闹乌龙、法官曾雨明“拿铁棒敲自己
头”勘验凶器而登上新闻后,今再传出法官徐汉堂在一件定受刑人应执行刑的裁定中,却
夹带“就算是达到夜以继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约只是换来乡民各种笑骂并嘲讽司法信任
度低落而已”的抱怨文。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权的结论,应该针对法律及事
实进行说明,不宜有与案件事实、法律无关的论述。
男子郑暐霖因犯妨害公务罪遭判拘役50日,另案犯伤害罪分别遭处拘役55日与50日,后案
应执行拘役90日。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声请两案定应执行刑, 法官徐汉堂裁定应执行120日
,得易科罚金。
司法院去年5月间的院会通过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的修正案,为保障受刑人的陈述意见权及
检察官、受刑人的救济权,明定检察官声请法院定应执行刑时,须以声请书缮本通知受刑
人,且法院原则上应予受刑人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应记载定应执行刑审酌事
项。条文待立法院审议。
但徐汉堂在裁定书中,却冒出“要每个案件都处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须牺牲法官及配合同
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牺牲就算是达到夜以继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约只是换来乡民各
种笑骂并嘲讽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声、薪水、尊严并不会因此有丝毫之增加,
所以本院认为,在上班及加班时间认真处理案件,就是法院负担之极限。”
徐在写到“再考虑到本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数量,总稳居全国第一,为本院长期办案于职权
所详知之事,定执行刑案件在实务上又是列属最速件,所以在力能负担之前提下,妥速作
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较高,给予受刑人陈述意见机会的程序利益,原则上应稍为退让(仍应
有例外情形,如定刑结果对受刑人之影响是多年之有期徒刑)。”
司法院表示,若当事人对理由不服,可提抗告;是否需要评鉴,由桃园地院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