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在地政待过几年,
后来转换跑道,最近在乡下公所发发农证,
今天突然对农发条例38-1核发农证后,税捐单位赋税优惠怎么准驳有点好奇,
所以打电话去聊了一下,结果税捐是说我们都看你们发的农证就准了,
但是我的认知是上不是还有都计文件也要审认吗?(有无完成细部计画那些)
讲了一下38-1的概念后,对方突然有点挫到说要内部讨论一下,
结果没多久又换一个承办人打来希望我们能撤销已经发出去的证明,
合法做成的行政处分怎么会是撤销呢?说实在的有点疑惑,
不过不审都计文件有点跳脱我对条文的认知,不知道税务人员有什么看法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