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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讨论一个学理问题。
1.工程会的投标须知第39点附注:厂商如以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或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
销担保信用状缴纳履约保证金者,机关得仕该银行之债信、过去履行连带保证之纪录等
,经机关审核后始予接受。以下恕删。
2-1查到工程会96年有几个函释提到审核这件事,为免讼累机关可以视需要增列该规定,
另外如果要拒绝银行则包括总行及一切分行。以及洽金管会银行局查询。
2-2我查银行局官网只有重大与非重大违规,似乎没有此类资讯公告
3-1想请问大家会勾选该规定吗?考量因素为何?
3-2有勾选该规定的话,各位有做审核吗?如何分工呢?
3-3有没有做过审核的大大可以分享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