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端疫苗刚刚重磅消息: 疾管署采购了1000万剂的疫苗(内含
后续扩充500万剂),
这个一看就知道,
不是采 22-1-3, 就是 105-1-2
二,
不过不管 22-1-3 或 105 都要实质审查是不是真的"紧急"
, 从工程会决标公告要你填 "紧急事件发生的时间" 观之
法律主管机关的本意(去法院是听主管机关的意思), 是要实质
审查, 不是你机关觉得紧急就是紧急, 要审查客观要件的
三,
而为什么疾管署这个采购走 22-1-3 或 105-1-2 很危险?
理由:
a. 虽然现在疫情紧急, 但你买的那个还没过3期解盲,
也就是说还不能用, 你买一个不能用的东西来应付紧急状况
, 怎么看都过不了关
b. 等到9月解盲过了, 那时候已经事过境迁, 即使那时候疫情又趋紧
那也不符合紧急要件,
从他要你刊紧急事件发生的日期观之, 3个月后才能用的东西(
还不一定能用?) 觉对不会被承认紧急
c. 市面上是不是没有疫苗可以供应? 不是, 国际上一堆已三期解盲
, 且经过千万人施打后, 确认有效的产品,
你紧急采购不是去买这些, 而是去买未三期解盲的?
也是过不了关
四, 结论: 疾管署届时接受法院的审查, 可能要好好准备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