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大家好
今年我接到一个专案是手头上有一大笔钱要补助各公所办理工程。
虽说是补助,但我们机关的实际操作方式是当成工程代办给公所去执行工程。(因为我
们的经费没有编成补助款)
拨款经费给公所作工程这个模式算是执行多年,只是今年度本机关希望能拿回各工程约
5-10%左右的工管费回来使用。
请问有前辈拿回代办工程的工管费用回来使用的例子吗?行政流程应该要如何,是否是
签一个本专案关于工管费的签后与公所订定一个契约(内写明工管费用分配),另关于
核销凭证,如果有少部分工管费的经费核销是本机关,是不是就不能将原始凭证留存于
代办工程机关,因为这样一个工程案的凭证会分在两个机关?
我有询问过我们会计和其他本市工程机关,但还没问道有相关经验的,所以上来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