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跟同样没经验的友人讨论半天没有答案,想请教版上先进网友们。讨论议题是:
如果当事人万一发生在接受基础训练或实务训练期间内因突发事故而不得不离训的情况,
我们在查阅关于自愿中途离训申请书的内容后,其中有些文字看不懂,想请益于先进们。
一、事由方面
1.申请书中所载诸如□另有生涯规划。□志趣不合。□家庭因素。□其他个人事由。...
可以不深究是否该当哪一事由而随机勾选吗(比如就勾选“其他个人事由”)?
2.凡是勾选哪一选项,当事人必须“附上符合该因素的证明”或可以称属私事而不附呢?
3.申请书上所载“由实务训练机关检附该受训人员中途离训申请书与‘离训事实相关文件
’”云云,所谓“离训事实相关文件”是指申请者要提供给机关的吗?
二、程序方面
1.机关长官对于自愿中途离训申请,依法必须裁准或有权裁量否准?
2.如果机关花了一段时日才裁准,那么申请者是工作到裁准生效日当天才能离训吗?
3.计薪上也是依实际工作日数?
(因为先前有网友说有人“递出”申请书后第二天就不去上班云云,所以想问清楚一下)
三、未来影响方面
1.申请书上所载“如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评定该员为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云云,
意指机关可能将中途离训者的成绩评为不及格而不是从缺囉?
2.若上一段的情况成立,那么这会影响当事人在这次中途离训的突发事由消失或被解决后
,未来再度考上国考后的受训资格吗?
以上的疑惑,感谢先进们的说明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