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友
铨叙部近期发布的行政令
铨叙部 109.11.30. 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号令
要 旨:公务员于育婴、侍亲及进修留职停薪期间得否兼职疑义
本 文:
一、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 4条第 2款、第 3款及第 5条第
1 项第 1款至第 4款规定申请留职停薪者,系保留本职缺于原办公时
间转从事各该留职停薪事由,其留职停薪期间基于维持生计,得另从
事非属留职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系于原办公时间为之,权责机
关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悖于原留职停薪事由;至如系于非原办
公时间为之者,则尚不涉及留职停薪事由之变动。
二、前开所称得另从事非属留职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系包括执行医师、
会计师、律师等领证职业所从事之事务在内,以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
作或担任非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职务,不论是否受有报酬,均毋
需依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之 2及第14条之 3规定办理;惟各该专业管
理法律对于兼任公务(人)员另有禁止规定者,仍应依其限制为之。
又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仍不得违反公务
员服务法第 4条至第 6条、第13条等相关规定。
三、本部91年 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号书函,及本部历次解释与
本令释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近期家人患有重大伤病需要照顾 预定商请首长同意以侍亲留停半年
按上令所示 是否可解读成已经允许留停期间使用执业证照之使用???
因为说明一文末提到,什么系利用原办公时间为之,.....不太理解这但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