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大家好,此板首po,
小弟最近要申请职务宿舍,
在该县市查询了相关法规规范,
其中有一句规范,
规定不能申请职务宿舍,
他是这么写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借用:
现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其房屋所在地在新竹县或宜兰县以南者, 不在此限”
这句话以我十年公务生涯来看,
我认为是宜兰和新竹也包含在内
换句话说就是有房子在宜兰新竹也可以申请。
问题来了,
1.请问我对这句的认知是否正确?
2.若我认知正确,代表小弟我有资格申请,但我打给承办人问,他表示有另外开会决议说
宜兰新竹有房子的人不能申请,这行为以开会自行决议,却不修改该管理规范语意造成他
人权益受损,我是否能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