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会依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调整公务人员保障法所定复审及申诉、再申
诉
救济范围,自即日起实施,请查照转知。
说明:
一、依本会民国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员会议决议事项办理。
二、按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略以,公务人员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第77条第1
项、第78条及第84条规定,并不排除公务人员认其权利受违法侵害或有主张其权利之必要
时,原即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本会依其意旨,通
盘检讨保障法所定复审及申诉、再申诉救济范围。
三、保障法第25条所称“行政处分”,过去受历次司法院解释影响,尚以有“改变公务人
员之身分或对公务员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人事行政行为,或基于公务人员身分
所产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遭受侵害者”为限。兹因上开标准所依司法院释字第298号、
第
312号、第323号及第338号等解释,均系因当时相关法制不完备、时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
为
,惟行政诉讼法于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诉讼类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于90年1月1
日制定施行,上开见解已无维持之必要。是参照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以现行法
制
有关“行政处分”之判断,并未以权利侵害之严重与否为要件,保障法第25条所称之“行
政处分”,应与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
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为相同之认定。据上,诸如依公务
人员考绩法规所为之奖惩、考绩评定各等次、旷职核定等(详如人事行政行为一览表),
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权订定之规范,且经机关就构成要件予以判断后,作成人事行政行为,
已触及公务人员服公职权等法律地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核属行政处分,应循复审
程序提起救济。本会历来所认应依申诉、再申诉程序提起救济之相关函释,与上开一览表
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四、兹为保障公务人员之救济权益,请各机关(构)作成人事行政行为时,应依行政程序
法第92条规定判断该行为之定性,如属行政处分者,于制发相关文书(例如:奖惩令、考
绩通知书、旷职核定函)时,应注意救济教示内容;倘已受理公务人员就改认为行政处分
之事件提起救济时,勿再依申诉程序处理,请通知渠等改提复审,并依保障法第44条规定
办理。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6&sms=12390&s=35315
网址里面有PDF档 给大家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