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kyoun (skyoun)
2020-08-18 07:41:34在执法上,基层员警经常是在制度不合理、状况不对的时候,被推上火线、承受压力
请先同理
本文,单就法制层面讨论
※ 引述《cjol (勤朴)》之铭言:
: 两年检举纠纷上千件 苏大妈一人对抗公务机关为“依法行政”
(恕删)
: 台南警方曾流传每到选举将近,就接到上级“提前善意提醒”,别太为难没戴安全帽之类
: 的“轻微”交通违规乡亲;许多员警发现也常以劝导取代开单,这在苏大妈的眼中,员警
: 已达“违法渎职”程度,这样异于一般的看法,加上她总是当众挑战的态度,往往成为冲
: 突导火线。
(恕删)
有关安全帽的处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第6项
.....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处驾驶人新台币500元
罚锾。.....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 12 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节轻微,以
不举发为适当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对其施
以劝导,免予举发:
一、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第三十一条之一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
一款或第八十四条之情形。
二、驾驶四轮以上汽车于号志灯号变换之际,因未能依号志指示及时停止
,致前悬部分伸越在机车停等区内,惟前轮尚未进入该停等区内。
三、驾驶汽车于号志灯号变换之际,因未能依号志指示及时停止,致前悬
部分伸越停止线,惟前轮尚未超越该停止线。
四、驾驶大型车辆在多车道右转弯,因车辆本身、道路或交通状况等限制
,如于外侧车道显无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驶入外侧车道。
五、驾驶汽车因上、下客、货,致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之情形,惟尚无妨
碍其他人、车通行。
六、深夜时段(零至六时)停车,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但
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或停车显有妨碍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碍其他人车通行经人检举者,不在此限。
七、驾驶汽车因交通管制设施设置不明确或受他物遮蔽,致违反该设施之
指示。
八、驾驶汽车在交通管制设施变换之处所,致无法即时依变换后之设施指
示行驶。
九、驾驶汽车随行于大型车辆后方,因视线受阻,致无法即时依标志、标
线、号志之指示行驶。
十、驾驶汽车因紧急救护伤患或接送身心障碍者上、下车,致违反本条例
规定。
十一、驾驶汽车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驾驶汽车或慢车经测试检定,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超过规定之标准
值未逾每公升零点零二毫克。
十三、驾驶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驾驶汽车因闪避突发之意外状况,致违反本条例规定。
十五、因客观具体事实,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系出于不得已之行为。
十六、其他经交通部及内政部会商核定之情形。
.....(下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其中,“选举期间,以善意劝导未戴安全帽情形,取代开单”,应该也不会是“其他
经交通部及内政部会商核定之情形”吧?
那么“改用劝导的依据”是?......无此依据,这时警察应该也不会开出劝导单
所以,一个违法事项就变成了“仅止于口头的劝导”,而非“依法劝导”
(第一线员警无辜、无奈)
结语:异于一般的看法,就是错的?
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