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两年检举纠纷上千件 苏大妈一人对抗公务

楼主: skyoun (skyoun)   2020-08-18 07:41:34
在执法上,基层员警经常是在制度不合理、状况不对的时候,被推上火线、承受压力
请先同理
本文,单就法制层面讨论
※ 引述《cjol (勤朴)》之铭言:
: 两年检举纠纷上千件 苏大妈一人对抗公务机关为“依法行政”
(恕删)
: 台南警方曾流传每到选举将近,就接到上级“提前善意提醒”,别太为难没戴安全帽之类
: 的“轻微”交通违规乡亲;许多员警发现也常以劝导取代开单,这在苏大妈的眼中,员警
: 已达“违法渎职”程度,这样异于一般的看法,加上她总是当众挑战的态度,往往成为冲
: 突导火线。
(恕删)
有关安全帽的处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第6项
.....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处驾驶人新台币500元
罚锾。.....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 12 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节轻微,以
不举发为适当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对其施
以劝导,免予举发:
一、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第三十一条之一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
一款或第八十四条之情形。
二、驾驶四轮以上汽车于号志灯号变换之际,因未能依号志指示及时停止
,致前悬部分伸越在机车停等区内,惟前轮尚未进入该停等区内。
三、驾驶汽车于号志灯号变换之际,因未能依号志指示及时停止,致前悬
部分伸越停止线,惟前轮尚未超越该停止线。
四、驾驶大型车辆在多车道右转弯,因车辆本身、道路或交通状况等限制
,如于外侧车道显无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驶入外侧车道。
五、驾驶汽车因上、下客、货,致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之情形,惟尚无妨
碍其他人、车通行。
六、深夜时段(零至六时)停车,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但
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或停车显有妨碍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碍其他人车通行经人检举者,不在此限。
七、驾驶汽车因交通管制设施设置不明确或受他物遮蔽,致违反该设施之
指示。
八、驾驶汽车在交通管制设施变换之处所,致无法即时依变换后之设施指
示行驶。
九、驾驶汽车随行于大型车辆后方,因视线受阻,致无法即时依标志、标
线、号志之指示行驶。
十、驾驶汽车因紧急救护伤患或接送身心障碍者上、下车,致违反本条例
规定。
十一、驾驶汽车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驾驶汽车或慢车经测试检定,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超过规定之标准
值未逾每公升零点零二毫克。
十三、驾驶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驾驶汽车因闪避突发之意外状况,致违反本条例规定。
十五、因客观具体事实,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系出于不得已之行为。
十六、其他经交通部及内政部会商核定之情形。
.....(下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其中,“选举期间,以善意劝导未戴安全帽情形,取代开单”,应该也不会是“其他
经交通部及内政部会商核定之情形”吧?
那么“改用劝导的依据”是?......无此依据,这时警察应该也不会开出劝导单
所以,一个违法事项就变成了“仅止于口头的劝导”,而非“依法劝导”
(第一线员警无辜、无奈)
结语:异于一般的看法,就是错的?
但现实......
作者: asjimmy (jimmy)   2020-08-18 09:18:00
就说这边真的公务人没几个啊。。
作者: ea9715234 (鸡蓉玉米汤)   2020-08-18 11:21:00
在警界,官是不需要法的,甚至宪法也能超越
作者: skyccc (sky)   2020-08-20 17:47:00
印象是用行政罚法19条,3000元以下免予处罚
楼主: skyoun (skyoun)   2020-08-20 23:08:00
除了行政罚法的考虑,还有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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