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新增订的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1-1条

楼主: q82013890 (贡茶香Q甜)   2020-08-17 14:27:50
请问各位前辈同仁们 小弟是106考上普考又于107年考上高考。(非同个二级机关)
想请问本次增订的条文 是否意谓 得由权责机关依据任用法第4条规定 函商原服务机关同
意先行派代及送审
所以我在考上的时候原先询问原机关人事 给我的答复是不是同个二级机关的情况 不能指
名派代 因此视为年资中断
想问目前增订的21-1里面提及的派代是否仍然规范要在同一主管机关下 才能派代 并且年
资不中断?
如果我理解有问题 在此 希望有人事同仁给予解惑 谢谢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0-08-17 15:37:00
你这个不是任用21-1 的规定 而是限制转调期间到主管机关以外的地方任用 原先的任用资格就没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17 15:37:00
绑约没绑完,什么都不算.....
楼主: q82013890 (贡茶香Q甜)   2020-08-17 16:50:00
喔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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