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之铭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74678
: 109-05-22
: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公务员惩戒法修正案今天(廿二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读,配合
: “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规定修正,新增“防抢退条款”,只要公务员接受监察院调
: 查,即不得申请退休,至于在出事后、送监察院前的空窗期,虽然可退休,但日后公惩会
: 认为情节重大,仍可剥夺其退休金,无法逃过惩戒。
: 旧法规定,只有在惩戒案移到公惩会审理期间,公务员才不得申请退休,新法则把时间往
: 前推,只要案件送进监察院,即不得退休或资遣,惟在监院审查前,公务员仍可申退,是
: 否可能成为漏洞?
: 一名法官指出,即使公务员一出包就申请退休,所属机关如认为违失情节重大,仍可先予
: 以“停职”,依照公务员退抚法,只要被停职,机关应不予受理其退休案;倘若机关包庇
: ,未停职,核准退休案,事后公惩会审理判定违失情节重大,仍可依公惩法第九条回溯剥
: 夺其退休金。
: 换言之,抢退对于犯下重大违失者并无实质意义,且剥夺退休金的惩戒处分并无时效限制
: ,即使是廿、卅年前的行为也无法逃过惩戒。
: 公惩法本次的防抢退条款,除了配合退抚法修正规定,也是比照去年通过的法官法修正案
: ,把时点推前到监院审查阶段,避免不肖公务员抢退,引发社会观感不佳。
: 惟本次修法并未解决惩戒时效过短问题,减少退休(职、伍)金、降级、减俸、罚款、记
: 过或申诫的惩戒时效仍维持五年,亦即违失时点到案件移送公惩会的时间如果超过五年,
: 公惩会就不得判处减少退休金等惩戒。
: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吴景钦认为,公务员的业务性质特殊,具高度保密性,尤其是官阶
: 越高的人,掌握更高的机敏资料,通常要等到离职或退休,在职的违失情节才会被继任者
: 或下属举报,时间通常早已超过五年,遗憾本次修法未拉长时效,法条依然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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