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地所发文户所厘清疑义好像很难?

楼主: shtshtsht (脚踏实地)   2020-05-20 23:27:20
※ 引述《wmz0704 (阿俗)》之铭言:
: 小弟在地所当审查
: 审继承登记时
: 有时会遇到相关权利人户籍资料有疑义
: 例如以前有收养记事 现在没有
: 或者有因丧失国籍又回复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状况
: 而从我可以调阅的资料来看
: 确有登记错误遗漏而有办理更正登记的空间
: 为了不让申请人舟车劳顿
: 我就发文函询管辖户所
: 想说基于行政一体 也简政便民
: 主旨 说明都叙明的非常具体
: 希望户所能就相关疑义一并厘明
请问想厘明什么?最后户籍资料如果有错就申请更正户籍资料,没错就按最后户籍资料本
于职权!
: 结果回文就是
: 回复我我自己也能从系统调阅的资料
: 对于相关疑义完全不予理会
: ——“依权责卓处”
: 于是
: 我还是要开补正请当事人自己去厘清@@
: 但感觉就是一个傻眼= =
: 想请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户籍法及施行细则
户籍法施行细则第15条
户籍登记事项错误或脱漏,系因户政事务所作业错误所致者,依下列方式
办理:
一、现户户籍资料错误或脱漏,由现户籍地户政事务所查明更正,并通知
当事人或原申请人。
二、最后除户户籍资料错误或脱漏,由最后户籍地户政事务所查明更正,
并通知当事人或原申请人。但非最后户籍资料错误或脱漏者,由该资
料错误地户政事务所查明更正,并通知当事人或原申请人。
第16条
户籍登记事项错误,系因申报资料错误所致者,应由申请人提出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向户
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更正;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并依前条规定办理:
一、在台湾地区初次登记户籍或登记户籍前之户籍资料。
二、政府机关核发并盖有发证机关印信之原始国民身分证。
三、各级学校、军、警学校或各种训练班、团、队毕(肄)业证明文件。
四、公、私立医疗机构或合格助产士出具之出生证明书。
五、国防部或其所属相关机关所发停、除役、退伍(令)证明书或兵籍资
料证明书。
六、涉及事证确认之法院确定裁判、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缓起诉处分书
,或国内公证人之公、认证书等。
七、其他机关(构)核发之足资证明文件。
: 都有得由行政机关查明后办理更正
: 并通知相关权利人的规定
公务员!会不会看法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查明后更正,申报错误必须有当事人或利害
关系人提出申请更正,户政是户政,地政是地政,依法行政做好自己的业务比较重要!
: 是我的请求太过分吗?
作者: wmz0704 (阿俗)   2020-05-22 10:25:00
你施行细则第15条不是就有写了?还是原本光复后申请登记有收养记事辗转婚后记事消失 这样还不算登记错误脱漏哦?贵管权责真的很小呢
作者: bursty (一拜宗师)   2020-05-22 14:00:00
地政甩锅给户政,户政甩不掉就乱掰,可怜啊,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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