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地所发文户所厘清疑义好像很难?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05-20 22:44:33
推 Mooretomato: 最惨的是民众拿补正单去户政,结果户政叫他去法院判 05/18 20:21
→ Mooretomato: 决厘清,然后民众爆气打来怪你不给他登记(当最后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关只能摸摸鼻子)民众在前面公家单位累积的气会在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后一起爆发,衰 05/18 20:21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55号行政判决
况本件系争亲属吴王谨与吴木莲之间,是否确实具有养母女之身分关
系,应属私法关系之认定,自应由上诉人循民事诉讼程序以为确认,在普通法院
未确认吴王谨与吴木莲收养关系存在前,行政法院尚无确认其收养关系存在之余
地,是上诉人主张依证人梁沈木面、陈詹碧玉等人之证词,迳予确认吴王谨与吴
木莲之收养关系存在,洵无足取。且按“文书,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认作公文书者
,推定为真正。”为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项定有明文,上开规定依行
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于行政诉讼法准用之。本件依卷附日据时期及光复
后户籍誊本之记载,仅记载有上诉人之养祖父吴枝曾单独收养上诉人之母吴木莲
,以及吴枝于民国四十四年四月十日与吴王谨结婚之记载,此外并无吴王谨收养
吴木莲成立收养关系或为其养母之记载,被上诉人为行政机关,亦无权认定私权
争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诉字第4864号行政判决
按本件原告在法律上得否单方请求被告机关变更其父母姓名之登记,首先必
须澄清以下的基本法制设计原则:
a、现行户政登记实务作业上,就有关登记事项之记载是采“形式外观审查原
则”,换言之,登记事项之真实性,并不是由户政机关进行实质之调查与
判断,而是申请人出具符合户政机关要求格式之形式文书,以办理登记手
续。因此原则上户政机关仅就形式审查上之瑕疵负其更正之责任。
b、又户政登记事项中除了有关人民之住居所以及个人基本资料(如出生年月
日、教育程度、职业)外,还涉及人民亲属法之身分关系认定(例如父母
血缘关系,兄弟姐妹间之出生次序等)。而人我间之身分关系虽属一个单
纯的法律事实,但却有彼此相关的多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此单一之法律事
实基础下,此等基础事实如果被推翻,将造成法律生活之高度不安定状态
,且受影响之人范围极广,终将碍于社会整体之公共利益。
c、因此在有关亲属身分事项之范围内,即使其登记有错误,而且导致错误之
原因也是因为户政机关在登记之始,未尽到形式外观认定审查原则,但如
果经过多年以后才发现,这时由于多项公、私法上之法律关系均因此等登
记而固定,此时再予更正,将影响到多数权利义务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
,由于更正后之登记事项是否与实情相符,户政机关本身没有职权调查之
经验与能力,加上时间因素,变得更难以确认。此时甚至原有形式上之瑕
疵也不再容许户政机关迳行更正。而必须由具有调查事实实质能力之普通
法院民事庭,透过人事诉讼程序,本诸职权探知原则,以严谨法庭活动,
全面地去认定一个过去发生的基础事实,并赋予作成认定结论之民事判决
享有对世之效力,对一切人均发生效果,才能有效率地、终极地将特定身
分关系予定固定。
d、基于上述法理,在有关身分关系事项之户籍登记上,一旦登记完成,即使
登记本身,从形式外观审查原则之角度言之,有所瑕疵。但户政机关事后
之职权更正权限仍然受有一定之限制,这种限制是导因于身分关系之安定
性要求。
何况在原告登
记事实基础下所建立之公私法关系,更不宜因为“原告单方片面之申请、在
末经实体审查之情况、由户政机关为更正记载”而受到动摇,在此情况下只
能借由普通法院民事庭依人事诉讼程序来确认亲子关系,才能一举解决所有
因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本案也不宜由户政机关单方片面为更正登记
,而让整个法律状态陷入更加不安定之情况下。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419号行政判决
本件上诉人既对系争收养
关系是否存在加以争执,因事隔多年,收养关系人业已死
亡,且涉及日据时期收养之效力与关系人间身分之变更,
事涉司法机关职权,自应循司法途径解决后,户政机关始
能据以为是否变更登记。〈内政部82年2月15日台(82)内
户字第8201533号、85年11月9日台(85)内户字第8504785
号及法务部85年11月5日法85律决28158号函释意旨参照〉
。本件系争收养关系既有争议,依上开说明,被上诉人受
理本件申请更正时自应令申请人向民事法院依民事诉讼程
序取得确定判决后再办理,是被上诉人仅依利害关系人刘
文富之单方申请,未及通知上诉人陈述意见即迳为系争更
正,诉愿决定予以维持,均有未合,原判决未予纠正,遽
为上诉人不利之判决,自属可议,上诉人据以指摘原判决
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有理由,应由本院本于原审确定
之事实,将原判决废弃,并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户政事务所又没有做错 是在抱怨什么?
作者: Mooretomato (浩呆番茄)   2019-05-18 20:21:00
最惨的是民众拿补正单去户政,结果户政叫他去法院判决厘清,然后民众爆气打来怪你不给他登记(当最后一关只能摸摸鼻子)民众在前面公家单位累积的气会在最后一起爆发,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21 09:25:00
结论:不是行政机关的错,所以不要送到行政法院来判欧就算是行政机关的错,也请先去一般法院告一告先,谢谢...类似案in地政......行政法院:对,就是你地政的错,国赔,不用再问了
作者: Mooretomato (浩呆番茄)   2020-05-21 20:09:00
继承登记法令补充规定第96点就是如此规定,地政事务所照规定应该也没做错什么吧!结果搞得民众跟其它机关都要来抱怨
作者: voo0263 (voo0263)   2020-05-23 02:51:00
哦哦哦对啊 流程94地政叫民众去户政 户政叫民众去法院 ,行政机关就是审形式大家都没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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