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采购程序问题请益

楼主: operawu (opera)   2020-02-21 19:10:27
想问板上的前辈们
发包的工程因“政府采购法”的第50条第2点终止决标。
后续程序要选择是依“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58条的第一项还是第二项续办,这个选择应该是由需求单位决定,还是由采购单位做决定?
感谢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0-02-21 19:59:00
需求单位,但是采购单位如果有专业判断能力也行。做决定是要负责任的。我是采购单位一定把需求单位拖出来一起为行政裁量负责。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2-21 21:08:00
如果我是采购一定选1,重新招标需求单位如果要靠北为何不选2,就叫他自己签再会我,我配合办理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0-02-22 08:42:00
采购法50条第2项构成要件符合,直接把这案子干掉重来比较保险。如果厂商后续闹采购争议时候,你才不会后悔当初没有把这案子重来。细则58条跟采购法50条第2项无关,细则58条应该交由需求单位判断,采购与需求单位实务上比较是一体的,只是行政作业上分工。细则58条问题,采购与需求单位要多沟通。
楼主: operawu (opera)   2020-02-22 08:55:00
感谢各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22 09:28:00
是58条1项2款吧....可是呢...58条1项2款条文是"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换言之,会审到投标文件的才有这个责任要去分担跟背书若需求单位对于投标文件都没有看过或审到你要他们扛啥责任呢?顶多告诉他们有这件事,标案要怎样处理,工程要怎样做,还是回归到采购单位去处理吧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0-02-22 10:44:00
采购法50条讲的是资格标的程序,细则58条是低于底价8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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