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开标时厂商未到场

楼主: AHELF (工作 QQ)   2020-01-17 09:47:12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铭言:
: 标题: Re: [请益] 开标时厂商未到场
: 时间: Thu Jan 16 21:52:52 2020
:
: ※ 引述《Crossbearer (该隐)》之铭言:
: : 标题: [请益] 开标时厂商未到场
: : 时间: Thu Jan 16 18:14:17 2020
: :
: : 今天办公室小妹问我一个问题:“开标时厂商未到场,可是第一二三次减价都先写好盖章了
: : ,这样要算吗?”
: :
: : 然后,小弟就被击沉了,请问各位先进有遇过吗
:
: 直接把 最低的金额(第3次)视为厂商的"(未减价)报价"
: 遇到要比/议价时 再依您们机关未到场的方式处理
:
: 民法
: 第5条“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
: 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
: 甚至可以认为 第3次减价所示金额是其能承做的金额(厂商原意)
:
1.个人同意减价单 开标时再附之作法...(减少事先填具减价的情形)
2.另 个人看过检附比(议)减价的标单 多为
同一张上
上半部 是 厂商报价单
下半部 是 比(减)价字段
: → eno4022: 其实你提的办法还是有点争议 01/16 23:19
: → eno4022: 如果该天才厂商的投标文件不只有减价单,另外还有标价单 01/16 23:22
: → eno4022: ,且该案还有其他厂商投标,而其他厂商的报价低于该天才 01/16 23:23
: → eno4022: 厂商的标单但高于于该天才厂商减价单第三次减价金额时, 01/16 23:23
: → eno4022: 你直接宣布该天才厂商得标,以其第三次减价金额为其标价 01/16 23:23
: → eno4022: ,难道不会有争议? 01/16 23:23
: → eno4022: 当你不以标单为准而是以减价单为准时,就有点于法不合了 01/16 23:25
: → eno4022: ,如果又刚好开标时有其他厂商在场,我看主持人是没那个 01/16 23:25
: → eno4022: 胆子照你说的思路做 01/16 23:25
: 推 awanderer: 这个方法不妥,有曲解厂商原意之虞 01/17 05:17
: → eno4022: 我个人意见是可以依据采购法第60条无视之;我机关都还没 01/17 06:12
: → eno4022: “通知”你们厂商开始比减价,你就自行做减价动作,那这 01/17 06:12
: → eno4022: 个减价(减价单)当然是无效的 01/17 06:12
: → eno4022: 然后那次开标就跟主持人说“通知”开始比减价的时间最好 01/17 06:15
: → eno4022: 精确到几时几分,当场发给厂商的减价单也要求厂商写是几 01/17 06:15
: → eno4022: 时几分开始做比减价动作,然后主持人跟厂商抱怨为什么这 01/17 06:15
: → eno4022: 么麻烦时,记得自首都是自己白痴到把减价单当招标文件上 01/17 06:15
: → eno4022: 传所以对不起真的很对不起 01/17 06:15
印象中 应该是台南市府版标单 上半部是厂商报价 下半部是议减价字段
倒不是两张分别为 报价单 和 比(议)减价单
: 推 OolightoO: 厂商的原意应该是“如有减价,依其书写之标价为报价” 01/17 07:06
: → OolightoO: 法规和函释都未针对此种态样做规定,所以采购人员找一 01/17 07:07
: → OolightoO: 个较不会引发各方争议的方式处理较为妥适 01/17 07:07
: → OolightoO: 我个人觉得如标单预载明减价字段,似已允许厂商预先载 01/17 07:08
: → OolightoO: 明各该比减价格之标价。(且法令未禁止此作法) 01/17 07:11
是的...您们所提 都可以是厂商原意...
不过 回到民法处理上
厂商预先填好(第3次)最低价时 是否可视为"承诺"?
亦即 本案 厂商本来就可以承诺"(第3次)最低价"为对价...
(民间厂商标错价原则上都须完成买卖契约...)
个人思路
开标时 宣读报价时 并不会"展示"所有投标厂商报价单
亦即 在场的厂商 不会知道 哪家厂商报价是用 第3次的价格 (因为原状况是 未出席)
如果 投标文件 有厂商未到场时 视为"放弃说明权利"等类似文字
所以 厂商放弃说明“如有减价,依其书写之标价为报价”是原意...XD
也就是 这段厂商原意 也是机关解释的阿... XDD
如果 今天决标价格 高于 这家天才厂商的第3次标价...
恩~~
换 X 计 来说 浪费公帑...etc (厂商投标文件是要留存的)
所以 我的思路 反而是
此厂商放弃 到场说明权利时...
如果 此厂商有意见 就请厂商循机制去争取"已放弃的权利"...
PS.当然有所谓此厂商...主张是 机关 造成错误所以害我少赚
(EX 厂商报价15 第1次14 第2次13 第3次12 底价14.5)...
所以 台南市版 标单 好像在比(议)减价字段上面 好像有其他文字说明???
当然 只有法院判决 有法定效力...XDD
只是 相对于去找48条 或暂停开标程序...etc
个人比较会这样处理...
(万一为了这种事 要求有出席厂商改天再来...换出席厂商有意见)
不过 我不否认 还是有适法疑虑
下次 这种个人意见回复 会再注明...(个人想法)
感谢其他大大...补充
: 推 soxwei: 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号函有建议标单勿列减价字段 01/17 07:57
恩~~工程会意见没错...
只是很多机关 还是 一张纸上 同时有厂商报价和比(议)减字段
才会多很多莫名其妙的状况。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1-17 10:04:00
作者: soxwei (Milonga del 'Angle)   2020-01-17 10:29:00
帮A大补充说明一下,台南市标单跟减价栏去年有修改分开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1-17 11:17:00
报价单除报价字段(含中文字),下方另有比议价字段,很正常那些本来就是设计简化整并表单的使用至于厂商同时在报价字段跟比减/议价字段写上不同金额诚如A大所言,厂商表意的最低价是哪个???若今天同时都写了,别家厂商报价进底价且最低,这家报价没进,但议价最低字段进底价,且低于另家厂商的报价,怎办?走民法最后可能会走上诉讼程序,分离且注记较为妥当换言之,若报价单合一,有注明未写在报价字段的其他金额无效力,让厂商确实写清楚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1-17 11:48:00
通知议比价前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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