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开标时厂商未到场

楼主: AHELF (工作 QQ)   2020-01-16 21:52:52
※ 引述《Crossbearer (该隐)》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开标时厂商未到场
: 时间: Thu Jan 16 18:14:17 2020
:
: 今天办公室小妹问我一个问题:“开标时厂商未到场,可是第一二三次减价都先写好盖章了
: ,这样要算吗?”
:
: 然后,小弟就被击沉了,请问各位先进有遇过吗
直接把 最低的金额(第3次)视为厂商的"(未减价)报价"
遇到要比/议价时 再依您们机关未到场的方式处理
民法
第5条“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
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甚至可以认为 第3次减价所示金额是其能承做的金额(厂商原意)
: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1-16 23:19:00
其实你提的办法还是有点争议如果该天才厂商的投标文件不只有减价单,另外还有标价单,且该案还有其他厂商投标,而其他厂商的报价低于该天才厂商的标单但高于于该天才厂商减价单第三次减价金额时,你直接宣布该天才厂商得标,以其第三次减价金额为其标价,难道不会有争议?当你不以标单为准而是以减价单为准时,就有点于法不合了,如果又刚好开标时有其他厂商在场,我看主持人是没那个胆子照你说的思路做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20-01-17 05:17:00
这个方法不妥,有曲解厂商原意之虞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1-17 06:12:00
我个人意见是可以依据采购法第60条无视之;我机关都还没“通知”你们厂商开始比减价,你就自行做减价动作,那这个减价(减价单)当然是无效的然后那次开标就跟主持人说“通知”开始比减价的时间最好精确到几时几分,当场发给厂商的减价单也要求厂商写是几时几分开始做比减价动作,然后主持人跟厂商抱怨为什么这么麻烦时,记得自首都是自己白痴到把减价单当招标文件上传所以对不起真的很对不起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20-01-17 07:06:00
厂商的原意应该是“如有减价,依其书写之标价为报价”法规和函释都未针对此种态样做规定,所以采购人员找一个较不会引发各方争议的方式处理较为妥适我个人觉得如标单预载明减价字段,似已允许厂商预先载明各该比减价格之标价。(且法令未禁止此作法)
作者: soxwei (Milonga del 'Angle)   2020-01-17 07:57:00
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号函有建议标单勿列减价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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