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小弟目前在公家单位(以下简称A)任职,自己遇到了一些状况,
想说这个版的版众对于公家单位运作和法规比较了解,因此想和大家请益一下该如何解
我本身是以A单位的计画人员任用(到职时也有签署公务人员不得兼职的同意书),
计画是单位和B公家单位申请的,薪资也是由B单位支应。
原本单位特休和加班补休的年度是以到职日计算
(如我本身是107年3月到职,满1年的7天特休应于108年3月至109年3月前用毕,
单位的网络差假系统也是这样显示)。
因为单位考量长期业务需要,在107至108年间,
部门长官征询我的意见,并和单位上级长官及人事争取下,将我转为约用人员,
于今年生效(职位相同,工作内容一模一样)。
到去年年底时,人事要求填写离职单和到职单。
(其实现在回想,这时候就应该要发觉事情不对劲QQ)
然后悲剧就发生了...
我原本预留4天半特休,要留到今年2月出游用。
结果1月2号上班的时候,发现4天半的特休被归0(惊)!!(加班补休到是还在)
询问人事,表示由于计画的顾主是B单位,所以特休无法延续,应该要在去年年底前休完。
甚至就算要换加班费也要看当初计画是否有编列...?
但我事前完全不知道这个规定,也是配合单位调动,人事也没告知相关规定,
若人事事先告知相关规定,我还可以提前规划假期使用的方式
(如:先把特休用完.把假期往前挪...等等)
实在觉得很冤枉...
总之,现在最希望的就是可以把4天半的特休拿回来。
后来查了一些相关事例和法规:
确实有雇主不同无法直接延续特休的情形(但明明做的就是相同的业务,谁会知道啊...)
但劳基法38提到: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但年度终结未休之日数,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于次
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仍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想请问一下:
1.人事是否有权利义务告知相关规定?(似乎很难这样主张)
2.是否有可能主张要协商递延特休?(但担心人事会说不同雇主不能这样主张?)
3.还有其他权力救济的方式吗?或是有相关经验的人也麻烦分享一下
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