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谈] 有人用过评分及格最低标吗?

楼主: OolightoO (极光)   2019-12-18 21:03:13
※ 引述《paiopapa ()》之铭言:
: 其实是隔壁组碰到的事情
: 我们这里每年买某种电器时
: 往往是没啥听过小厂牌低价得标
: 虽然对小厂牌不应该要有太多偏见才是
: 但那些小厂牌的电器故障率实在时有点偏高
: 以至于总务主任有点受不了
: 所以今年总务主任打算用评分及格最低标来采购该电器
: (话说我上采购法时还是叫做异质最低标
: 原来已经被废止了 太久没碰采购标案了
: 而且我在以前机关从来没有人用过异质最低标
: 毕竟最后还是走最低标感觉实在有点脱裤子放屁)
: 这种采购对承办人来说当然就超麻烦的
: 原本最低标只要开标审标比价后就可以决标了
: 但用评分及格最低标
: 还要先找委员 规划评分方式
: 厂商还要简报 让委员评分决定及格厂商后
: 再用最低标决标
: 花上的时间是最低标的好几倍
: 而且听说被评不合格的厂商还颇为不爽
: 毕竟被评不及格就感觉好像自己产品很烂的样子
: 我只好安慰一下承办人说
: 说不定被不合格的厂商申诉一下
: 之后主任就不会想再用评分及格最低标了
: 有其他人用过评分及格最低标的经验吗?
回一下推文内容
您于回文提及,本案采购标的为某种常见电器(共约品项)+安装(非共约品项)
两者采购金额合计超过一百万
如何完成采购,有多种组合方式
我自己会觉得用共约+商品额外项走中未办法2-1-2来做,是最省事的
该办法已授权机关无须陈报主管机关,仅需把理由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即可,条文如下: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办理: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经需求、使用或承办
采购单位就个案叙明邀请指定厂商比价或议价之适当理由,签报机关
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者,得采限制性招标,‘免报经主管机关认定’。”
另有板友担心是否签了会有问题,这方面我觉得还好,依据“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第二条修正草案总说明”,该办法已载明修法是为了“松绑”
摘述如下:“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依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授权
订定,于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同年五月 二十七日施行,其间历经五次修正,最
近一次系于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修 正。为增进采购效率,各界偶有调高小额采购金额之建
议,由于涉及公告金额是否调整,经研析结果,修正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删除须就个案叙明不采公告方式办理之规定,以利机关弹性运用采购策 略,使其与调高
小额采购金额之效果一致。另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删除 上级机关应加强查核监督之规定
,回归由上级机关视个案情形监督,以 符合政府法规松绑原则。 ”
工程会的立场是把这款当作小额采购在用,即“…使其与调高小额采购金额之效果一致”
所以无须过度害怕使用这款当作签办依据,仅须注意采购法细则23-1“其得以比价方式办理者,优先以比价方式办理。”
我办的话会尽量指定下订之共约厂商来做限制性招标议价(要叙明理由),以避免供货厂商与施工厂商不同而衍生之协调问题
当然各机关对于这款的审核密度不一样,您可以考虑自己的机关文化是否适合以这条签办
另外额外项本身属于“新的采购”,有点类似契约变更的增作项目,所以要记得上传决标公告
是否另外订立契约,或仅于订单说明字段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可自行考量
如不想走限制性招标,亦可以中未2-1-3采公开取得方式办理,无论是以最低标或参考最有利标,法规上都没有问题
另外您可以在采购网以关键字搜寻“额外项”的决标公告,已有非常多的机关就共约额外项做采购了
有些机关是用公开招标(会有不同厂商协调问题)
有些机关是指定厂商
例如:https://reurl.cc/A1lgeZ
所以就看您怎么决定
作者: eno4022 (eno)   2019-12-18 22:39:00
作者: WANGCHIEN   2019-12-19 05:29:00
作者: onlymonkeybo (四四无似无)   2019-12-22 21:51:00
专业,也希望工程会能多宣导
作者: UnaEstrella (天空会等着我吗)   2019-12-31 00:28:00
共约主诉是共通性的需求,既然需要变更那还适用共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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