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们好
看到最近国内差旅费报支要点修正的规定
心里突然冒出一个假设的问题 单纯对于规定的探讨
(但跟修正草案没有直接的关系 只是刚好想到而已)
假设机关的规定是当日或前后一日可附高铁票根核销
外聘学者或专家前来的话 参照台会(三)字第1000127515B号函
可以以签名代替寄回票根
那如果延后返回但还是照报支内容搭乘高铁 是合于规定的吗?
(例如延后两天才返回 不过还是确实搭高铁)
因为这样虽然不是以报高铁却搭台铁的方式牟利 的确是实报实销
看国内差旅费要点的解释 也有说自行提前或延后返回是可以被允许的
但还是超过了机关容许搭乘高铁的日期范围
先不谈会不会被查到
纯粹想讨论的是这样的情形合于法规吗? 或者会有违规的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