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7条的适用

楼主: Pbird (P鸟)   2019-11-26 23:58:11
各位前辈大家好,想请问大家: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7条所谓的“违法”,只有在长官的命令违背法律和函释的情况下,才能
我的工作是审理保险的给付案,今天长官突然要求我违背我们行之有年、早已签奉核准
我觉得这么做真的很没道理,严重损及那位民众的权益
所以想请教的是,这时候我能主张有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7条的适用,请那位长官做成书面的指示吗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9-11-27 00:05:00
我这太明显在讲劳保局吧......
作者: skyccc (sky)   2019-11-27 06:13:00
如果不想直接跟长官硬碰硬,可以考虑消极不配合,讲归讲,但不理他,要嘛他找其他人去做,当然我这样做的结果是黑掉惹,但我觉得比扯上麻烦好
作者: bota (llll)   2019-11-27 07:54:00
推楼上, 这个不会惹什么麻烦他这个 case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1-27 12:43:00
要是以前签准的,不符合法规呢...若明知道是假农民,还要核拨给付,你说你会不会有事??看你讲的一副好像义正词严,不就表示你完全不了解???你有"先"跟主管讨论过,主管的指示内容的背景跟经过吗??你真的知道这事情背后的 猫腻 吗???我反而觉得主管的做法可能有他的道理在,只是 你不懂
作者: skyccc (sky)   2019-11-27 14:18:00
我更改一下我的说法,应该视你主管的这个决定,有没有违反贵机关的相关法令,以你的例子来说,如果明知他符合资格,在无法令规定的事由下,却故意令其退保,这可能会有行政疏失的问题。
作者: jjer (CCC~)   2019-11-27 20:18:00
顶多行政处分。万一是不能给的却给了,惹上图利更麻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