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采购案(开口合约)订有后续扩充条款:
1、本采购案保留未来依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7款规定,向得标厂商增购之权利,于
履约期限届满后,得视实际需要及厂商履约情形与得标厂商以原契约条件、采购
项目及原契约单价办理续约。
2、后续扩充期间至108年12月31日。
3、后续扩充上限经费计新台币100万元整。
但在第三季付款时(7、8、9月份工作,其中9月份派工事项业于108年10月4日完成验收),
累计年度付款金额超过140万元,故于108年11月4日签准机关首长(含会办财主政风采购)
以换文方式与原厂商完成后续扩充作业。(已于108年8月14日获得上级机关同意发函增拨
100万元经费。)
今,本机关幕僚单位于第三季付款时,指出后续扩充完成作业时点(108年11月4日)晚于
第三季付款权责发生时点(9月份派工事项于108年10月4日完成验收),年度付款累计金
额已超过原契约金额140万元部分,(约超过30万元),无法以后续扩充金额额度(100万元)
来办理核销。(其实就是9月份契约价金累计超出140万元)
上述因后续扩充程序太晚完成,致使超出原契约金额140万元之部分契约价金(约30万元)
无法核销之问题,有无解决方式?恳请指教。
因为政风关系,一些偏门手段不能用,个人看法是应该有补程序之类补救作法吧(不会
采购法后续扩充那么多人用,就只有我是地狱倒楣鬼遇到这问题,其他机关大大们都没
遇过...)
如果没招,就只能让厂商去履约争议调解了,不然我都上签是我行政疏失,叙明前因后果
是不可归责厂商,长官还是不想担而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