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缘:
机关采购200件衣服作为宣导品(5万元),6/1厂商连同发票送至机关,
采购承办人会同厂商清点数量无误,6/10活动发放给民众(没签收簿),
6/15主验人写验收结果:“宣导品于6/10,XXX活动发放...,同意验收”(有压6/15日期)
现内部监察单位认为承办人没完成验收程序(即使用在前,验收在后),要求做检讨。
我的理解如下:
1.6/1承办人与厂商有确实点过数量,不然也不会放厂商走,
其实凭证黏存单上黏贴发票就好,请购单位有确认过就算验收完成可以结报,
应该是不需要再签派验收了。
2.这个案子承办人在6/5签准主验人,又主验人因与承办人在同一办公室,指派后有再点
过数量(6/5-6/9间,日期忘了),只是没在6/10前把验收纪录做出,
反而在6/15才写验收结果(还押日期),被抓到毛病。
请问各位先进这个案子简化做法是不是我想的上述1?还是一定要签派验收人?
另上述2,被认为违反程序(主要就是压6/15日期),有无解套的作法?
又本案检讨策进作为,
我想到的有:(1)办理采购法宣导、(2)本案做成案例给各单位,强调要完成验收程序。
请问各位还有没有可以补充?
谢谢各位先进指教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