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规定委员会单一性别比例不得低于1/3
不记得什么时候改成40%
不过不管是1/3还是40%
在下承办业务的某个委员会都做不到
做不到的原因是:
1.不管过去还是现在,该领域从业人员或相关科系的学生几乎都是男的
2.主管机关规定,各机关必须从主管机关建置的数据库中遴聘委员
该数据库名单人数接近1000人,但女性仅占3.x%
再说其中部分女性委员经私下询问其他机关结果,根本只是挂名
因为毕竟女性比率0%也不太好看
所以呢
每次当任期到了要重聘委员
或者不定期签办委员要改聘时
都要写一堆为什么无法达成40%的理由
最后再加上尔后持续努力之类的结语
然后就算完整的名单+签呈影本等资料已经移给人事发聘函
每次行政院性平处来公文的时候
还是要把委员人数、比率、未达成的理由再填一次给人事汇整
这样就算了
最近性平处好像又发了一个公文
说未达成的委员会要研议因应方案
老实说这个委员会完全是专业取向 也不做政策建议 功能根本与性别议题无涉
女性比例未达40%也完全不影响运作
(除了应付性平处很花承办人时间的确有点影响正常业务运作)
这样到底是要因应什么?
说真的
要达成女性40%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我只要把主管机关数据库的那3.x%全部请进来挂名就好
或者蒐集一堆女性相关从业人员名单 提报主管机关说她们非常专业请纳入数据库
再聘她们作委员 真的要看案的时候可能还是找我真心认为ok的委员
(本机关另一个委员会就是用类似的方法达成女性40% 但该委员会比率本来就已经接近
只是用类似方法多补2位女性凑足40% 不像我是差一大截)
反正上面的如果坚持要搞这种形式主义的话我也可以配合
只是这样做是正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