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PBL (^^)》之铭言:
: 小弟最近刚商调单位,
: 遇到休假年资并计的问题,
: 想跟各位讨教一下:
: 之前铨叙部有个函释:
: 根据新法规定,106年始任公务人员者只有12大类年资才可并计休假,
: 但106年前已经核定有案的年资继续维持。
: 目前小弟的年资如下:
: 102年9月~105年12月 (A)交通部下某国营事业 (纯劳工身分,保劳保)
: 105年12月~106年11月 (B)财政部下某国营事业 (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保公保)
: 106年11月~107年3月 (高考考上,训练期间,不计年资)
: 107年3月~108年6月30日 C机关任职
: 108年7月1日~ 商调至D机关任职
c机关认定有误, d机关应该要发函,请c机关追缴不当得利
理由:
106年11月~107年3月,你年资已经中断
重新考上,a当年资当然要重新依新法认定(不承认)
ps: 如果106年11月~107年3月,你是用商调的就没有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