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刚商调单位,
遇到休假年资并计的问题,
想跟各位讨教一下:
之前铨叙部有个函释:
根据新法规定,106年始任公务人员者只有12大类年资才可并计休假,
但106年前已经核定有案的年资继续维持。
目前小弟的年资如下:
102年9月~105年12月 (A)交通部下某国营事业 (纯劳工身分,保劳保)
105年12月~106年11月 (B)财政部下某国营事业 (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保公保)
106年11月~107年3月 (高考考上,训练期间,不计年资)
107年3月~108年6月30日 C机关任职
108年7月1日~ 商调至D机关任职
问题来了:
当初B单位有并计我A单位的休假年资,
高考考上分发C机关后,
C机关亦有认定我A单位的休假年资,
所以我108年度年资满5年,核给12天假 (14*10/12)
现在转换为D机关,
认为我A单位休假年资的资格不符,
人事的理由为B单位不是函释里面所谓的公务人员。
因A单位的年资有3年多,被取消掉对我影响实在巨大 (包括休假/国旅)
小弟想跟各位前辈讨教的:
(1) D机关的理由是正确的吗?
(2) 小弟目前有什么方式或作法可以尝试保住A单位的年资?
再麻烦各位前辈多多提供意见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