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约聘雇工作内容与参加国家考试皆不同类科的,参考国考可以请公假吗?
但有行政令函,若向机关请示此行政令函,是否可行?
想请教各位看法!谢谢..
行政令函
要 旨:
关于公务人员参加政府举办之各种考试,给予公假疑义
本 文:
现职公务人员参加政府机关举办之考试,依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五条第
一款(按现为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视实际需要期限,给予公假。不得
以其参加考试之性质,为准驳之依据。至于是否需要与职务有关之考试始
准给予公假一节?依照考试院(66)考台秘字第二四二二号函:“公务人
员参加政府举办之中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各种专门职业考试,准给予公
假”之规定,并不以与职务有关者为限。
〔依87年12月31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4条规定:“公务人员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
二、参加政府举办与职务有关之考试,经机关长官核准者。……”其修正
说明略以,兹考量机关长官于核给公假时应有更大权责,爰增列以“机关
长官核准”为给假要件;又为免公务人员参加与其职务无关之考试而影响
机关业务之推行,爰将本款范围限缩至参加政府举办“与其职务有关”之
考试,并由各机关于实际执行时依权责认定是否与职务有关,以期合理周
延。铨叙部部长信箱中华民国 107年3月6日部法二字第1074323507号电子
邮件参照〕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