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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本院委员叶宜津等 22 人,有鉴于现行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工因婚姻、丧事、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请假应给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间内工资给付之最低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本席认为基于相同事务相同处理之平等权原则,劳工之婚、丧、病与事假之假期及工资给付标准均比照公务人员,不应有所差别。爰提案修正“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说 明:
一、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即所谓之婚假、丧假、 病假及事假。现行系以劳工请假规则定之,婚假为 8 日,工资照给 ;丧假依亲等不同分别为 8 日、6 日及 3 日,工资照给;病假则有住院及未住院之区分,并依天数而有薪资给半或不给薪之规定;事假为 14 日,不给薪资。
二、政府应当重视劳工权利,现有劳动基准法劳工请假规定标准与公务人员不同,比较起来,劳工各类型请假日数均少于公务人员,基于相同事务相同处理之平等权原理,不应有所差别,劳工请假日数应与公务 人员请假日数相等,爰修正劳动基准法之相关规定,以符合平等权原理。
第 43 条 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请假应给之假期及工资给付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比照公务人员定之。
全力支持相同事务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
不过只有请假半薪要比照,加班费怎么不比照?既然什么都要比照,干嘛不一起用同样标准?平等权自助餐吃到饱喔
公务人员也要半年3天特休,加班费加成。
还有他妈的把初任被训练(试用)期吃掉的四个月年资给我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