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法通过 兼顾兴利与防弊
2019-04-3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http://udn.to/HHJZY
立法院今(30)日三读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修正18条,增订三条,
总计增修21条。行政院工程会表示,这次修法历时三年,参考各界意见并经充分讨论,兼
顾维持政府采购秩序与促进产业经济发展之平衡考量,兴利与防弊并重,预期可以营造更
健全的政府采购环境。
工程会说,这次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改善采购作业程序:
(一)机关办理采购,可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使采购作业程序更为周延(第11条之1)
。
(二)涉及国家安全采购,将订定对我国或外国厂商资格之限制条件及审查办法,以确保国
安(第17条)。
(三)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制,要求厂商依职业安全卫生法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降低发
生职业灾害的风险,并加强查核机制,避免劳工发生职业灾害(第70条之1)。
(四)机关办理评选作业遴聘之“专家学者”,不得为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 (第94条)。
(五)简化最有利标之适用条件,以利机关灵活运用采购策略(第52条)。
二、加重行贿行为之处罚:对于行贿行为明列为不发还或追缴押标金之情形,并列入不良
厂商,停权三年。另支付前金后谢促成采购契约之成立,加重契约罚款为行贿金额的两倍
。
三、修正不良厂商停权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则:
(一)对于“违约”行为的停权理由,增订“情节重大”要件,增订“情节重大”考量因素
,包括机关所受损害之轻重、厂商可归责之程度、厂商之实际补救或赔偿措施等情形。
(二)增订机关通知厂商停权前,应让厂商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机关并应成立“采购工作及
审查小组”认定厂商是否构成停权要件。
(三)增订“重大违约”情形,采累计加重停权期间之方式,第一次被刊登公报,停权三个
月;第二次被刊登公报,停权半年;第3次被刊登公报,停权一年。
四、在文化创意、社会福利、绿能环保方面:增订艺文团体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不适
用采购法(第4条);授权订定社会福利服务之评选计费办法(第22条);机关可基于促进自
然资源保育与环境保护之目的订定技术规格 (第26条之1);社会福利或文化创意服务,以
采不订底价之最有利标为原则(第52条)。
工程会主任委员吴泽成说,感谢各界提供修法建言,及立法院所有委员与党团的支持与协
助,顺利完成三读。工程会将督促各机关落实修法理念,以提升采购效率、功能及品质,
建构良善的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