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法通过 兼顾兴利与

楼主: temuro (temuro)   2019-05-03 00:32:22
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法通过 兼顾兴利与防弊
2019-04-3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http://udn.to/HHJZY
立法院今(30)日三读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修正18条,增订三条,
总计增修21条。行政院工程会表示,这次修法历时三年,参考各界意见并经充分讨论,兼
顾维持政府采购秩序与促进产业经济发展之平衡考量,兴利与防弊并重,预期可以营造更
健全的政府采购环境。
工程会说,这次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改善采购作业程序:
(一)机关办理采购,可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使采购作业程序更为周延(第11条之1)

(二)涉及国家安全采购,将订定对我国或外国厂商资格之限制条件及审查办法,以确保国
安(第17条)。
(三)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制,要求厂商依职业安全卫生法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降低发
生职业灾害的风险,并加强查核机制,避免劳工发生职业灾害(第70条之1)。
(四)机关办理评选作业遴聘之“专家学者”,不得为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 (第94条)。
(五)简化最有利标之适用条件,以利机关灵活运用采购策略(第52条)。
二、加重行贿行为之处罚:对于行贿行为明列为不发还或追缴押标金之情形,并列入不良
厂商,停权三年。另支付前金后谢促成采购契约之成立,加重契约罚款为行贿金额的两倍

三、修正不良厂商停权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则:
(一)对于“违约”行为的停权理由,增订“情节重大”要件,增订“情节重大”考量因素
,包括机关所受损害之轻重、厂商可归责之程度、厂商之实际补救或赔偿措施等情形。
(二)增订机关通知厂商停权前,应让厂商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机关并应成立“采购工作及
审查小组”认定厂商是否构成停权要件。
(三)增订“重大违约”情形,采累计加重停权期间之方式,第一次被刊登公报,停权三个
月;第二次被刊登公报,停权半年;第3次被刊登公报,停权一年。
四、在文化创意、社会福利、绿能环保方面:增订艺文团体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不适
用采购法(第4条);授权订定社会福利服务之评选计费办法(第22条);机关可基于促进自
然资源保育与环境保护之目的订定技术规格 (第26条之1);社会福利或文化创意服务,以
采不订底价之最有利标为原则(第52条)。
工程会主任委员吴泽成说,感谢各界提供修法建言,及立法院所有委员与党团的支持与协
助,顺利完成三读。工程会将督促各机关落实修法理念,以提升采购效率、功能及品质,
建构良善的采购环境。
作者: plusseal (seal)   2019-05-03 01:42:00
劳务采购以免收押标金、保证金为原则,厂商还会听话吗?
作者: WANGCHIEN   2019-05-03 07:02:00
建议以后选厂商改为全民海选,履约改为全民督工,解约改为全民公投
作者: Crossbearer (该隐)   2019-05-03 07:08:00
看怎样的劳务采购吧,委技案我都不收押标履保的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5-03 07:30:00
“专家学者”,不得为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
作者: rainrein (雨 又回来了)   2019-05-03 07:32:00
公立学校老师算是政府机关的现职人员吗?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5-03 07:33:00
这次有订特定实施日吗?
作者: alees (侠士)   2019-05-03 07:58:00
未附心得20日!从发文到现在您还是有上线
作者: laliga (飞天松鼠)   2019-05-03 08:19:00
专家学者这个难搞了,一些特殊采购可能要找路人了
作者: spector66 (天气预报)   2019-05-03 08:22:00
某中央机关还有个退休人员名单 建议业务单位要找这些"自己人" 来审查 才不会选出意外的得标厂商嘞不知道这次修法会不会影响到就是了
作者: sad90001   2019-05-03 08:32:00
小额金额那时候修呢?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莱恩特)   2019-05-03 09:29:00
看不出哪里好兴利了 XD
作者: ksxo (aa)   2019-05-03 09:40:00
本来就会友可以担任委员的名单了吧 不只退休人员 专家也有
作者: plusseal (seal)   2019-05-03 11:32:00
几千万到亿的委技案不收履保金,后期厂商可能叫不动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19-05-03 11:34:00
要找外面的专家,然后给工读生的车马费,最后找不到人来当委员算谁的责任?
作者: kk7635 (MIT)   2019-05-03 11:35:00
专家委员本就不太好约了,现在这样就更难乔好时间了
作者: plusseal (seal)   2019-05-03 11:35:00
一定金额之采购应由采购专业人员为之,爽了没采购证照的人,有证照且办过采购的人以后就大案都给他办。
作者: Fatsnow (一住大乘功)   2019-05-03 11:57:00
修这些只是让采购人员更难做,让厂商更爽而已,唉
作者: mentionD   2019-05-03 13:04:00
完全没有更好操作啊!!!
作者: Misher (Misher)   2019-05-03 15:09:00
啥垃圾修法。。。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19-05-03 15:27:00
修法是要修给外面的人看的,管你内部好不好做!
作者: alubawoodman   2019-05-03 16:03:00
这法已经很难执行了,还增订一些没用的规定,对厂商越来越友善,越来越难管;以后审查会就变成退休长官的聚会;关系真的越来越重要了
作者: q0513 (Qi)   2019-05-03 17:38:00
没证照不用办采购案很好啊!技工就不用外行当内行用了。
作者: Alphaz (@@)   2019-05-03 18:37:00
只是不想让现职担任而已吧 其他是顺便
作者: zzzmmp13 (zzzmmp13表性嘛…而且媒2)   2019-05-03 23:54:00
怎么没看到没证照不能版的那条
作者: Crossbearer (该隐)   2019-05-04 07:09:00
“一定金额之采购应由采购专业人员为之”会不会是巨额~巨额以上的委技案,就我的经验,来标的厂商都是国内有名的顾问公司,基本上不可能会有叫不动的可能。小案子委技案才容易遇到一堆废物事务所和设计师,有些烂到曾经让我的主管直接把设计图扔到地上
作者: evildistance (水色潋灩)   2019-05-04 07:55:00
第52条专业服务...等适用最有利标为原则,搭配56条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5-04 11:14:00
如果十万以上就得找专业采购人员来办就好了,我以前单位的承办人应该举双手赞成,立刻解脱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9-05-04 12:14:00
小额跟促参不算的话,案子越小越难办...不过这话没人信
作者: Crossbearer (该隐)   2019-05-04 13:26:00
楼上,我信!
作者: chauling (chauling)   2019-05-04 16:33:00
没证照不能办采购 以后大家都不要去考就好囉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9-05-04 22:42:00
主管要你考 妳敢不考? 不要讲干话
作者: chauling (chauling)   2019-05-04 23:56:00
去考又不一定要过 难道一直不过会被免职嘛 以后有证照的只会更做到死
作者: Crossbearer (该隐)   2019-05-05 08:32:00
不过是不会被免职,顶多考绩乙、商调不出去。另外现在开缺也多会要求采购证照了
作者: kingko   2019-05-05 09:19:00
还要等总统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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