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地方特考限制转调问题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5 23:44:23
※ 引述《therapy (nevermore!)》之铭言:
: 103年录取四等地方特考A机关任职,满三年后考上同职系三等地方特考,107年无缝接轨
: 调任同市B机关。
: 请教:
: 1. 108年是否可申请同市商调,以B机关辞职方式,以原A机关之四等考试资格任用?(
: 是,参考甲案)
是谁说可以的??
要不要把时间轴整理好?
103任四等特考in A 机关
107考上三等特考,任职同市B机关
108年申请商调,然后在 B 机关办理 "辞职",并任职同市同特考区的
1."商调是商调,不是辞职再任"
2."因考试录取,办理原机关辞职,并至新机关考试报到,
如具备该报到缺之任用资格,则机关办理派代,并视同商调(同日离到职)"
甲案真正奖的是上面这两个
你的时间轴,在 108年到底是 考试呢? 商调呢? 还是辞职同日在任??
而若以商调方式,于108年离开B机关,并至 C 机关报到,要考虑到几件事情:
新缺开缺资料的内容: 例如明明开缺是要荐任6职等(缺P05,06-07),
应征时,你拿绑约中的6职等身分应征,
但报到日,却以提交4职等委任任用资格办理任用
有没有争议?? 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被事后检举就可能有....),
因为面试资格符合,但报到日当事人发现所具有的三等资格不能任用,
同意改以原具备的四职等任用资格,以权理方式办理派代,
只是,还是要看你派令有没有问题,
是否需要重发派令?(如原发P6派令不能用)
或者是,一开始已经写自愿降官等切结书
新机关一开始就以四职等发派.
B.
: 2. 如108年录取高考,是否视为向B机关辞职,以A机关资格调任C机关,但年资、休假应
: 可无缝接轨?(参考乙案)
: 谢谢!
这倒没啥问题,反正就是派代权理,用委任四职等身分去占 P05权理.
除非你好死不死,高考填到一个 P06 起跳的职缺
碰上跨官等不能权理这个门槛.
那就是双手一摊,死棋,算你倒楣.
顺道一提,明明乙案案例,是两次考试(四等/三等)都绑约未满,
两张证书都不能用在第三次考试的高考身上.
铨叙部也是讲 "能以原任用资格....." 原则性宣示.
因此,除非你高三填到的缺,
刚好符合第一张四等考或第二张的三等考的前三年原任用机关内
不然就不能任用那两张旧证书的资格.
: Ps. 已经查得相关案例,应无疑义。供参考如下。
: 考试院意见园地相类案件:
: 甲案:您询问应105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105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试
: 及格人员,可否以另具之98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以下简称98年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资格,
: 调任他机关一事,已交由铨叙部研处并为您说明如下:
: 一、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3条第5项规定:“第1项及第2项各等级考试及格人员,得予任
: 用之机关及职系等范围,依各该考试及任用法规之限制行之。”第18条第3项规定:“考
: 试及格人员得予调任之机关及职系等范围,依各该考试及任用法规之限制行之。”
: 二、您前揭所询事项一节,依您所述,您系应105年地方特考及格,仍在限制转调期间内
: ;惟另具98年高考及格资格已逾限制转调年限,依前开规定,如所具98年高考及格资格确
: 已逾限制转调年限,则得以该考试及格资格调任他机关;惟任用与否,系属用人机关首长
: 权责。
: 乙案:请问在下是99年地方特考录取一般民政人员,于绑约未满前于102年地方特考再次
^^^^^^^^^^
: 录取三等一般行政职系,若于绑约未满前再次录取104年高考廉政职系,假设104年11月报
^^^^^^^^^ ^^^^^^^^^^^^^^^^
: 到则对我的权益会有何影响?
: 一、退休年资-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以其于受训期间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自不得参加
: 退抚基金,且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退休年资。2.现职公务人员应103年度以后之考试分配
: 其他机关学习时,无论占缺与否,其训练(实习)期间均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公保及退休年
: 资,也不得再缴付退抚基金费用。惟若现职公务人员再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其于分配
: 其他机关占缺训练期间能以原具任用资格先予派代,同时进行训练(即视同商调且仍兼具
: 现职身分),且经本部铨叙审定或登记有案者,因该段训练期间仍属编制内具任用资格且
: 经铨叙审定之现职人员,仍应依公教人员保险法及前开退休法规定,参加公保并按月缴付
: 退抚基金费用,以采计为公务人员公保及退休年资。
: 二、休假年资-公务人员因转调(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考试
: 录取训练期间,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考试录取训练期满并经正式派代任用后,
: 始得依请假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按正式派代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1月
: 起核给休假。......具任用资格的现职人员倘复应本年1月1日以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者,
: 于分配其他机关占缺训练期间如以其原具任用资格先予派代,同时进行训练(视同商调)
: ,且经本部铨叙审定或登记有案者,属请假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所称公务人员因转调(任
: )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之情形,尚不受上开本部103年9月1日令释规定限
: 制,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且依规定赓续实施休假。......您系现职公务人员,倘
: 复应本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以下简称高考三级)考试录取,除得以原具任用资格先
: 予派代至新机关(按:指本年考试录取分配之新机关)任职,同时进行训练(视同商调)
: ,且经本部铨叙审定或登记有案,休假年资始得予以前后并计,否则休假年资系为中断。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2019-03-26 00:25:00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9-03-26 09:11:00
作者: therapy (nevermore!)   2019-03-26 14:02:00
非常谢谢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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