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地方特考限制转调问题

楼主: therapy (nevermore!)   2019-03-24 16:31:56
103年录取四等地方特考A机关任职,满三年后考上同职系三等地方特考,107年无缝接轨
调任同市B机关。
请教:
1. 108年是否可申请同市商调,以B机关辞职方式,以原A机关之四等考试资格任用?(
是,参考甲案)
2. 如108年录取高考,是否视为向B机关辞职,以A机关资格调任C机关,但年资、休假应
可无缝接轨?(参考乙案)
谢谢!
Ps. 已经查得相关案例,应无疑义。供参考如下。
考试院意见园地相类案件:
甲案:您询问应105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105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试
及格人员,可否以另具之98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以下简称98年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资格,
调任他机关一事,已交由铨叙部研处并为您说明如下:
一、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3条第5项规定:“第1项及第2项各等级考试及格人员,得予任
用之机关及职系等范围,依各该考试及任用法规之限制行之。”第18条第3项规定:“考
试及格人员得予调任之机关及职系等范围,依各该考试及任用法规之限制行之。”
二、您前揭所询事项一节,依您所述,您系应105年地方特考及格,仍在限制转调期间内
;惟另具98年高考及格资格已逾限制转调年限,依前开规定,如所具98年高考及格资格确
已逾限制转调年限,则得以该考试及格资格调任他机关;惟任用与否,系属用人机关首长
权责。
乙案:请问在下是99年地方特考录取一般民政人员,于绑约未满前于102年地方特考再次
录取三等一般行政职系,若于绑约未满前再次录取104年高考廉政职系,假设104年11月报
到则对我的权益会有何影响?
一、退休年资-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以其于受训期间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自不得参加
退抚基金,且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退休年资。2.现职公务人员应103年度以后之考试分配
其他机关学习时,无论占缺与否,其训练(实习)期间均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公保及退休年
资,也不得再缴付退抚基金费用。惟若现职公务人员再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其于分配
其他机关占缺训练期间能以原具任用资格先予派代,同时进行训练(即视同商调且仍兼具
现职身分),且经本部铨叙审定或登记有案者,因该段训练期间仍属编制内具任用资格且
经铨叙审定之现职人员,仍应依公教人员保险法及前开退休法规定,参加公保并按月缴付
退抚基金费用,以采计为公务人员公保及退休年资。
二、休假年资-公务人员因转调(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考试
录取训练期间,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考试录取训练期满并经正式派代任用后,
始得依请假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按正式派代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1月
起核给休假。......具任用资格的现职人员倘复应本年1月1日以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者,
于分配其他机关占缺训练期间如以其原具任用资格先予派代,同时进行训练(视同商调)
,且经本部铨叙审定或登记有案者,属请假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所称公务人员因转调(任
)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之情形,尚不受上开本部103年9月1日令释规定限
制,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且依规定赓续实施休假。......您系现职公务人员,倘
复应本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以下简称高考三级)考试录取,除得以原具任用资格先
予派代至新机关(按:指本年考试录取分配之新机关)任职,同时进行训练(视同商调)
,且经本部铨叙审定或登记有案,休假年资始得予以前后并计,否则休假年资系为中断。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9-03-24 19:09:00
两个问题的关键都在于能否“先予派代”1.地特后三年是是绑考试区 考试同内都可 2.要看状况 同1.如是考试分发区(C)另考试职系与四等地特职系相同或可单任、相互调任则可用先予派代权理高考职缺 则可算 相反如上面有一要件不符不能以先予派代办理 则皆不可采计补充一下推文第二句是考试区内地方政府机关皆可考直辖市当然就只限该直辖市所属机关
楼主: therapy (nevermore!)   2019-03-25 23:16:00
谢谢精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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