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当里干事时曾经接收一批列帐的物品,
是前里长采购的灭火器(约50支,单价380元,已使用1年),
当时分散在各大厦,领取的清单有主委签名,
经过三年多,里长也换了,最近职务调整也想要报废,
清点才发现有的大楼主委换了 新来的不知放哪,有的好像自己扔掉了@@
因为遗失大约10支,本来打算自己赔钱,只能怪自己没注意
不过跟同事讨论 他说灭火器应该是耗损品,而且都过4年了,
当初就没必要列物品,现在根本也不需要特别报废,
想请问各前辈,这样跟承办解释得过去吗? 还是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另外赔钱就算了,物品遗失有没有行政责任?感觉很头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