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现行法令考绩乙等救济只能提起申诉、再申诉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宪法第18条所保
障人民服公职之权利,包括公务人员任职后依法律晋叙升迁之权,为司法院释字第611号解释所揭示。公务员年终考绩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
办理升任外……,未来 3 年亦不得参加委任升荐任或荐任升简任之升官等训练……,于
晋叙升迁等服公职之权利影响重大。基于宪法第 16 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应无不许
对之提起司法救济之理。”上开决议有扩大公务人员得提起司法救济范围之意旨。
但万年乙等不也是影响公务人员身分吗?
若是没有拿到甲等就不能升等(两乙一甲或连两甲)
考绩奖金也是变少
这跟丙等的升迁权利及财产权利受侵害的本质不是一样吗?
如果是乙乙乙或甲乙最后那个乙应该要可以打复审跟行政诉讼吧
升等同时又影响升官等考试 两年才办一次 没搭到车就有可能同期差三年欸
各位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