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承办人决行这个问题有点在意,所以特地上网查了历史资料。
目前查到的结果如下:
上二图分别是台北市及新北市近年发的复丈成果图。
台北市确实是授权承办人决行,但新北市的没有。
行政院92年曾函颁“行政机关分层负责实施要项”(96年停止适用,但网络上还查得到),
该要项贰、十一点二项载明“机关因事实需要,将前点第七款至第十款之部分事项交由承
办人决行者,行文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署名,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所指第七款是“依
据档案证明事实者”。简言之,对内承办人可决行;对外,仍须以直属单位主管名义为之
。
虽然那个要项已停止适用,但其贰、十一点一项就讲了“对外行文时,依公文程式条例第
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由该层主管‘署名、盖职章。’”所以绝无可能由承办人一人即可决
定!!!
重点:复丈成果图是公文书,发给申请人应该要以单位主管名义为之。
又对于原PO担心的损害赔偿问题,公务员执行公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损害赔偿的依据,
分别在国家赔偿法2条及民法186条。简单讲,限制重重,小公也没那么容易就被求偿啦,
当然真的很混例外。
上面看有哪里不对,欢迎提出指正
btw,本肥不是地政的,别讲太专业的,会听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