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这样惩处方式合理吗?

楼主: love9005121 (傻孩子)   2018-06-05 23:40:49
小弟曾于102-105年于某中央机关服务,当时身分系以非机关人事费(亦非聘用人员、
约雇人员)自行进用之不定期契约人员(1年1聘),后于105年考上正式公务人员。
日前收到目前服务机关考成委员会之开会通知单,开会内容指小弟本人我,于102年
临时人员时,承办公文因未主动追踪(经查,确定为公文系统收发异常,小弟有以电话通
知对方,但对方说有重发文,但我这边一直没收到,也有尝试再发文,但因长官不同意,
坚持要等对方回复)以至于106年原服务之机关遭行政罚锾(小弟105年离职,案件106年
遭开罚,小弟离职有确实办理交接,也有交接人核章证明)故小弟原服务机关发函,至目
前服务机关,建议惩处,理由为因行政疏失,记1支申诫。
小弟想请问的是,那时我是临时人员系依劳基法进用,现在是公务人员系依公务人员考试
法考试录取的,因目前与之前身分不同,那这样还可以追溯吗?如果可以被追诉,有相关
法规规定吗?麻烦各位了。
(补充一点小弟的原服务机关与现在机关,有上下隶属关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06 01:14:00
可以开始练习申诉了....考成? 不就表示是国营事业?? 好好体会国家追杀的力量吧双方权利义务? 是劳动权跟 $$ ,原机关也是建议....偏偏就像你讲的,你前单位是现在这个单位的 "上级"当然,你提的方向也不无可以,只是现在机关买不买单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8-06-06 04:31:00
当然不行啊!身分又不同,可以找律师囉......
作者: Lumia520 (@@)   2018-06-06 07:20:00
他是建议函,你们机关买不买单看你们机关,去拜托现在机关的老板比较有效吧!问乡民无用
作者: majongson (craig)   2018-06-06 09:22:00
跟现在机关商量,改成像书面告诫这种不痛不痒的,两边都有得交代,你的上级机关也能交差(审计)了事
作者: Alphaz (@@)   2018-06-06 09:25:00
原机关还知道你后来到哪上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06 09:30:00
会到让机关被行政罚锾,那表示责任不小....应该不是单纯公文未主动追踪,这牵涉到承办案件管考以及交代不清,不管是被推责任背黑锅,还是确有其事莫因自恃是临时人员,事情乱乱办,想说拍拍屁股走人公职就是这样子恐怖,除非你从此不再进公职门还有,权利义务,可不包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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