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曾于102-105年于某中央机关服务,当时身分系以非机关人事费(亦非聘用人员、
约雇人员)自行进用之不定期契约人员(1年1聘),后于105年考上正式公务人员。
日前收到目前服务机关考成委员会之开会通知单,开会内容指小弟本人我,于102年
临时人员时,承办公文因未主动追踪(经查,确定为公文系统收发异常,小弟有以电话通
知对方,但对方说有重发文,但我这边一直没收到,也有尝试再发文,但因长官不同意,
坚持要等对方回复)以至于106年原服务之机关遭行政罚锾(小弟105年离职,案件106年
遭开罚,小弟离职有确实办理交接,也有交接人核章证明)故小弟原服务机关发函,至目
前服务机关,建议惩处,理由为因行政疏失,记1支申诫。
小弟想请问的是,那时我是临时人员系依劳基法进用,现在是公务人员系依公务人员考试
法考试录取的,因目前与之前身分不同,那这样还可以追溯吗?如果可以被追诉,有相关
法规规定吗?麻烦各位了。
(补充一点小弟的原服务机关与现在机关,有上下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