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待的单位,主计要求票开厂商时,依发票或是收据的店家名称为受款人,
若是店家无金融机构的帐号一律要求携带店章及负责人章领取或是双挂号寄出。
然而现在待的单位,在跟前手出纳做交接的时候,
发现要开给某两家的店家支票,受款人直接开给店家负责人,
前手出纳是说因为这两家皆无金融机构的帐号,所以都是直接开给负责人
但这两店家所开立的一张是发票,一张是收据,
会开立发票的店家应该会有独立的金融机构帐本做帐使用吧?
询问新单位主计关于这部份的问题,是说汇款开立负责人即可,
若是要亲领或双挂号则开立店家名称。
想请问各位有无这方面的规定或是实务上的经验,
让小弟明白这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