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建筑历史共业违建,依据行政执行法第28条、29条、34条
可以用代履行或者直接强制的方法去拆除,地方政府所编预算
应该只会用在直接强制的部分,代履行的部分则是命义务人缴纳
而大部分的违建拆除应该都是用代履行的方式去处理
既然如此,怎还会有如此多违建?
即使扣除就地合法的建物,违建仍然不在少数阿
就整个行政执行法的架构来看
违建拆除应该是快、狠、准
光是怠金就够你受的了,谁敢不拆?
大部分违建都是自有住宅,先怠金、不拆就代履行、不缴钱就查封、拍卖
怎会有地方说出预算不足之类的借口?
我知道实务上费用是机关先缴纳
但无论先缴后缴,最后都是义务人要负责费用
而兴建与拆除又扩大了国内的内需市场
有百利而无一害
但就现实结果,除了政治力运作外还有别的解释吗?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8-05-11 20:25:00你当地方议员都是吃素的吗?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8-05-11 20:47:00你是不是漏看了第30条,代履行跟怠金是互斥的啦(傻眼)
楼上所言差矣,违建这问题真的很妙,他也能够处怠金的两个的确是互斥,但是怠金跟代履行对于自有住宅效果应该差不多
作者:
yeomanc (yeomanc)
2018-05-11 20:54:00政治因素->结案
一开始就要决定好要走怠金或代履行,我认为走怠金是最好的,毕竟救济之后法院认定要代履行,对她来说毫无意义,应该也没什么人会去救济吧义务人自己拆,大家也比较轻松
作者:
gcnet (gcn)
2018-05-11 22:59:00拆除公告一贴,议员电话就来了,谁会积极抓?
作者: TokyoOly2020 (TokyoOlympicsHot2020) 2018-05-12 09:21:00
你先查查行政法实务见解,教科书应该也有谈到,假如实体用的本法没有拆除的规定(如建筑法、消防法、区计都计),你能否用行政执行法“直接”做拆除或处怠金,我想这是撇开议员阻扰问题外,你应该先了解的法律实务问题
建筑法、违建处理办法、处理规则等都有提到拆除的手段,对于法律适用我可能研究得不透澈,还请赐教
作者:
ajang (A彰)
2018-05-12 16:50:00看看现在做污水下水道拆违建的情形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