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建筑历史共业违建,依据行政执行法第28条、29条、34条
可以用代履行或者直接强制的方法去拆除,地方政府所编预算
应该只会用在直接强制的部分,代履行的部分则是命义务人缴纳
而大部分的违建拆除应该都是用代履行的方式去处理
既然如此,怎还会有如此多违建?
即使扣除就地合法的建物,违建仍然不在少数阿
就整个行政执行法的架构来看
违建拆除应该是快、狠、准
光是怠金就够你受的了,谁敢不拆?
大部分违建都是自有住宅,先怠金、不拆就代履行、不缴钱就查封、拍卖
怎会有地方说出预算不足之类的借口?
我知道实务上费用是机关先缴纳
但无论先缴后缴,最后都是义务人要负责费用
而兴建与拆除又扩大了国内的内需市场
有百利而无一害
但就现实结果,除了政治力运作外还有别的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