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pik908 (来去自如)》之铭言:
: 我目前在台中某国中任职,我3月初在台中发生车祸,住院半个月+在家休养一个月,
: 警察鉴定结果说肇事责任都在对方身上,为此已经把今年的事假、病假全部用光,但最近
: 和肇事者及他的第三责任险投保公司的业务谈判,对方跟我拿了薪资条跟在职证明之后却
: 说因为我是公务员,我请假期间薪资照领,所以我没有薪资损失,我要求对方赔偿我的考
: 绩损失(我之前连2年甲),对方也说我无法证明考绩差是因为我车祸请事病假造成的
: ,所以这笔也不陪。
: 我觉得有点生气,因为我是用自己的假去换才争取到这些薪水的,难道因为我是公务员
: 被撞就该自认倒楣吗
: 不知道大家能否分享身旁的公务员朋友遇到类似事情是如何争取自己权益的呢
这个是一个蛮吊诡的事,劳工被撞伤时,薪资是可以请求的,
但是公务员却会被认为是不能请求的。
实务认为亲属代为照顾被害人之起居,固系基于亲情,但亲属
看护所付出之劳力并非不能评价为金钱,虽因二者身分关系而
免除被害人之支付义务,惟此种基于身分关系之恩惠,自不能
加惠于加害人。故由亲属看护时虽无现实看护费之支付,仍应
认被害人受有相当于看护费之损害,得向上诉人请求赔偿,始
符公平原则(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号判决意旨参照)
。
相同的,我个人认为薪资也应该是这样,老板基于照顾员工,
在员工受伤期间仍支付工资给员工,这个基于老板、员工间的
恩惠,不能因此加惠于加害人,否则碰到员工一受伤就解雇的
坏老板时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碰到好老板时,却不能请求,
不是很奇怪吗?更何况,公务员领的是纳税钱,不能请求的话
,不就等于全体纳税人施惠于加害人?
碰到主张老板有给付薪水没损失的情形,私人公司比较好办,
就把薪水还给老板就好了;公务机关就比较麻烦,还涉及人事
、会计单位,不怕麻烦的话,可以问问看能不能缴回,能缴回
的话,就没道理不给你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