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102年3月28日当日到职(报到)初任公务人员(地特三等)
最近因个人规划想要辞职
查了法令好像退抚基金平常每月自提35% 政府缴65%
但好像只要旧法 "任职满五年"的人可以于辞职时申请领回自提+政府缴的退抚基金
退休新法则于2018年7月1日施行 之后辞职的的就只能领回自缴的部分而已
在这边想请问大家有关辞职时退抚基金领回的问题
1.如果我辞职时的退抚基金要一次领回 是要自己申请吗?
申请方式是怎么申请? 有要填申请书吗?
还是口头跟人事或出纳讲要一次领回结清就好?
领回的钱扣除掉未足月溢领的薪资后 钱会汇进单位指定的薪资帐户吗?
2.想请问大家 满五年后可以领回自缴+政府提缴的"满五年"是怎么算的
我于102年3月28日当日报到+到职 如果说预定服务至107年3月27日(当天为最后一天上班)
并于3月28日离职的话 这样有算满五年吗? 还是说要服务到3/28日还有上班才行?
或者有另外规定要从合格实授才能开始起算吗?
可是如果等到合格实授的话 又已经超过107/7/1新法实施了
第一次辞职没有经验 所以想请教大家以上的问题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