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先进,两年前铨叙部有全面清查公务员违法经商的事,当时因铨叙部后来出解释
函让该年度涉案的公仆都解套而没有一个人被停职并直接送公惩会来查办结案,我有一位
朋友在去年也因家族企业卡到董事及持股超过一成的问题,最近被机关开完考绩会后做出
停职的决定,其现在必需等公惩会开完有惩处结果始能复职,但其事后问同单位之前也卡
到兼差案的同仁才知道当时他们的股份也超过百分之十,只是当时全国各机关的默契是只
要即时放弃掉就不追究持股部分,以不停职迳送公惩会来处理,现在我这位朋友觉得机关
的做法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条之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及不得咨意妄为的原理想向监委来陈
情,请问各位先进会因为陈情而其被停职的处份就能得到救济吗?因为其怕陈情后会被该
机关秋后算帐,如果要陈情则当初没照规定处份的对向是要写该机关还是当时全国各机关
那一个比较妥当?